某外贸企业2006年6月发生下列业务: (1)从工业企业收购化妆品一批,取得增值税发票,注明价款500000元,增值税85000元,支付运杂费1000元; (2)从某厂(小规模纳税人)收购化妆品B一批,取得普通发票,金额20000元; (

admin2013-09-28  24

问题 某外贸企业2006年6月发生下列业务:
   (1)从工业企业收购化妆品一批,取得增值税发票,注明价款500000元,增值税85000元,支付运杂费1000元;
   (2)从某厂(小规模纳税人)收购化妆品B一批,取得普通发票,金额20000元;
   (3)从小规模纳税人购入松香一批,取得普通发票,金额30000元,将其出口,FOB价 50000元;
   (4)半年前出口的化妆品A因质量问题成批退关,退关时海关对其征收了增值税22000元、关税30000元,未对其征收消费税。该批货物采购时不含税价款100000元,出口时 FOB价折合人民币150000元;
   (5)支付退关货物在境内的运杂费2000元,其中运输费1500元,搬运费500元,取得运输业发票;
   (6)将收购的化妆品出口,FOB价折人民币700000元;
   (7)转内销退运的部分化妆品,取得含增值税收入180000元;
   (8)将化妆品B赠送上级企管部门。
   化妆品出口退税率13%,小规模购入松香出口退税率6%。假定上述相关需认证的发票均经过认证,要求计算:
   (1)该企业内销应纳或应退的增值税;
   (2)该企业出口应退的增值税;
   (3)该企业退关和内销应纳的消费税;
   (4)该企业出口应退的消费税。

选项

答案(1)该企业内销应纳的增值税: [180000÷(1+17%)×17%+20000×(1+10%)×17%]-(22000+1500×7%) =26153.85+3740-22105=7788.85(元) 这里考核的知识点在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规则;不缴纳消费税环节的增值税组价公式; 海关代收增值税与内销增值税之间的关系;不分清项目的运杂费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 (2)该企业出口应退的增值税: 500000×13%+50000÷(1+6%)×6%=65000+2830.19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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