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路工程项目的招标人在确定施工招标的中标人时,发现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个别工程子目的投标报价明显偏低。该招标人认为上述子目的价格风险较大,虽然招标文件没有规定对不平衡报价进行调整的约定,但为避免该中标候选人中标后给招标

admin2012-09-01  35

问题 某公路工程项目的招标人在确定施工招标的中标人时,发现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个别工程子目的投标报价明显偏低。该招标人认为上述子目的价格风险较大,虽然招标文件没有规定对不平衡报价进行调整的约定,但为避免该中标候选人中标后给招标人造成损失,在向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招标人召开合同谈判会议,要求中标候选人在保持投标总价不变的前提下,对上述明显偏低的子目价格进行调整。中标候选人为了中标,按照招标人的要求调整了报价不平衡的子目价格,并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确认,随后,招标人向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为确保工期,在进行合同谈判时,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承诺将投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36个月缩短为24个月,中标人拒绝做出承诺,招标人认为中标人实质上不响应招标人的要求,决定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

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要求第一中标候选人对一些明显偏低的子目价格进行调整,并以此作为中标的条件是否正确?为什么?

选项

答案不正确。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与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就投标价格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有关规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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