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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高美公司、法国拉利公司、德国众达公司、中国月亮河公司、中国月亮湾公司2001发起设立月亮山股份有限公司,拟定注册资本5千万元,高美公司出资400万,拉利公司出资300万元,众达公司出资300万元,月亮河公司出资200万元,月亮湾公司出资 200万元,其
美国高美公司、法国拉利公司、德国众达公司、中国月亮河公司、中国月亮湾公司2001发起设立月亮山股份有限公司,拟定注册资本5千万元,高美公司出资400万,拉利公司出资300万元,众达公司出资300万元,月亮河公司出资200万元,月亮湾公司出资 200万元,其
admin
2008-12-16
25
问题
美国高美公司、法国拉利公司、德国众达公司、中国月亮河公司、中国月亮湾公司2001发起设立月亮山股份有限公司,拟定注册资本5千万元,高美公司出资400万,拉利公司出资300万元,众达公司出资300万元,月亮河公司出资200万元,月亮湾公司出资 200万元,其余股份向社会募集,拟发行4千万股,每股面值1元,采取溢价发行,每股 1.5元。募集完毕后,成立创立大会,公司依法成立。
2003年为增加实力,与另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合并,两公司于3月10日做出合并决议,4月1日通知债权人,5月6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两次,于8月1日正式合并,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召开年度会议。董事会成员为15人,本人出席会议的5人,有3人因故不能出席而委托他人参加会议,其中甲委托董事长代为出席,乙委托某监事代为出席,丙委托其出任董事的本法人股东单位的一位负责人出席。董事会会议日程包括:(1)决定公司投资方案;(2)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3)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调整; (4)制定公司若干具体规章。以上事项均经出席会议的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要求:请指出公司的上述活动有无与《公司法》不符之处。如有不符之处,请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该公司上述活动中,存在着以下与《公司法》规定不相符之处: 1.《公司法》规定,发起人须一半以上在国内有住所,上开5个公司有3个在国外;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该公司设立总股本5000万元,发起人认购的仅为1400万元,仅占公司股本总数的28%。 2.《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应当自做出合并协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该公司在合并过程中,其通知债权人的时间、公告发出时间及公告次数均与法律规定不相符。该公司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未满90日进行合并的工商变更登记也与法律规定不相符。 3.《公司法》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此,甲的委托合法有效;而乙和丙委托非董事出席,其委托违法无效,因为被委托者无权出席董事会会议。 4.《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该公司董事会成员为15人,合法出席会议的为7人(即本人出席者6人,甲委托出席1人),不足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一半,董事会会议的召开不符合法律规定。 5.议事日程事项中第(2)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第(4)项为公司经理的职权,不立由公司董事会讨论决定。
解析
本题涉及的法条如下:
1.《公司法》第75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五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第83条:“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
2.《公司法》第182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由公司的股东会做出决议。”
第183条:“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184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3.《公司法》第118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范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4.《公司法》第117条:“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5.《公司法》第103条:“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112条:“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 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第119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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