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乙于2008年1月1日知道甲的权利受到侵害但由于工作繁忙一直未对侵权人丙提起诉讼。2008年5月20日,乙因车祸死亡,直到2008年9月1日才由有关机关为甲指定新的代理人丁。已知该项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根据《民法通则》

admin2014-01-25  39

问题 公民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乙于2008年1月1日知道甲的权利受到侵害但由于工作繁忙一直未对侵权人丙提起诉讼。2008年5月20日,乙因车祸死亡,直到2008年9月1日才由有关机关为甲指定新的代理人丁。已知该项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丁应当在(    )之前对丙提起诉讼。

选项 A、2010年3月1日
B、2005年3月1日
C、2008年3月2日
D、2009年3月1日

答案D

解析 (1)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仍然继续存在,则应在最后6个月时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因此,诉讼时效期间于7月1日中止;(2)9月1日障碍消除,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暂停了2个月。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由原来的2009年1月1日向后顺延2个月,至2009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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