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职员丙的行为如何定性?

admin2009-05-12  18

问题 银行职员丙的行为如何定性?

选项 A、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B、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C、洗钱罪
D、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答案C

解析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以种种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刑法》第191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1)提供资金账户的;(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丙为乙提供资金账户,供乙随时提款进行贩卖毒品。丙的行为属于明知是毒品犯罪的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的,构成洗钱罪,故C项正确。
对于甲、乙挪用公款的行为,由于丙事前并未参与共谋,故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故A项错误。
事先与毒品犯罪分子通谋,以贩卖毒品罪共犯论处,乙贩卖毒品未事先与丙通谋,丙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共犯,故B项错误。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与洗钱罪的主要区别在于掩饰、隐瞒的上游犯罪不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掩饰、隐瞒的是除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之外的一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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