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安某是邻居,经常互帮互助。安某外出打工期间,台风来袭,范某为了避免安某的房屋受损对其进行加固,花费了2000元,但台风来势凶猛,房屋依然受损严重。安某回家后,范某请求其支付费用,安某表示外出打工前已将该房屋出卖给董某,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范某找到董

admin2014-11-25  34

问题 范某、安某是邻居,经常互帮互助。安某外出打工期间,台风来袭,范某为了避免安某的房屋受损对其进行加固,花费了2000元,但台风来势凶猛,房屋依然受损严重。安某回家后,范某请求其支付费用,安某表示外出打工前已将该房屋出卖给董某,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范某找到董某请求支付费用,董某表示范某的行为并没有使自己的房屋免遭台风的袭击,并以此为由拒绝支付费用。对此,下列表述中哪些是错误的?

选项 A、范某、安某之间成立无因管理,应由安某支付2000元
B、范某、董某之间成立无因管理,应由董某支付2000元
C、范某、安某之间以及范某、董某之间均不成立无因管理,应由范某自己承担2000元
D、范某、安某之间以及范某、董某之间均成立无因管理,应由范某、董某共同承担2000元

答案A,C,D

解析 根据民法理论,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要件有四:一、为他人管理事务;二、具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三、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四、管理事务的承担,利于本人,且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无因管理的成立,要求本人持定,但是,不要求管理人在实施无因管理之时知道具体的本人,管理人对本人的认识发生错误,仍不妨其与真正的本人成立无因管理。本题中,范某虽不知安某已将房屋出卖给董某的事实,对其房屋进行加固,其不妨碍与真正的本人董某之间成立无因管理。安某已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所以,范某与安某之间不成立无因管理,故AD项错误,B项正确。无因管理制度的规范目的重在管理事务本身,只要管理人尽到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管理目的是否达到,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范某为了防止台风对房屋造成损害而进行加固,虽然该行为没有使董某的房屋免遭台风的袭击,但范某尽到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其仍和董某之间成立无因管理,故C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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