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在H省K市L区的甲公司与住所地在F省E市D区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买卖合同,价款数额为90万元。合同在B市C区签订,双方约定合同履行地为w省z市Y区,同时约定如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由B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钢材质量问题,甲公司与乙公司发

admin2021-05-31  29

问题 住所地在H省K市L区的甲公司与住所地在F省E市D区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买卖合同,价款数额为90万元。合同在B市C区签订,双方约定合同履行地为w省z市Y区,同时约定如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由B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钢材质量问题,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争议,甲公司欲申请仲裁解决。因B市有两个仲裁机构,分别为丙仲裁委员会和丁仲裁委员会(两个仲裁委员会所在地都在B市c区),乙公司认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无效,欲向有关机构申请确认仲裁条款无效。
请回答下列问题。
如仲裁条款被确认无效,甲公司与乙公司又无法达成新的协议,甲公司欲向法院起诉乙公司。关于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6年·卷三·97题)

选项 A、H省K市L区法院
B、F省E市D区法院
C、w省z市Y区法院
D、B市C区法院

答案B,C

解析 如仲裁条款被确认无效,甲公司与乙公司又无法达成新的协议,则应该按照法定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解释》第18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按照上述规定,按照法定特殊地域管辖,应该是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的法院有管辖权。F省E市D区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对此案享有管辖权。B项正确。    合同履行地中,此案有约定履行地w省z市Y区,且合同实际履行了,则应以约定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因此w省z市Y区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也有管辖权,C项正确。    H省K市L区法院作为原告住所地法院,B市C区作为合同签订地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A项、D项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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