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关于逾期承诺的效力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dmin2014-06-10  25

问题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关于逾期承诺的效力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选项 A、如要约人毫不迟延地向受要约人表示接受逾期承诺,则逾期承诺仍然有效
B、对由于邮递延误造成的逾期承诺,只要要约人毫不迟延地表示接受,则该逾期承诺仍然有效
C、由于邮递延误造成的逾期承诺具有承诺的效力,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通知受要约人其认为要约已失效
D、非因邮递原因造成的逾期承诺应当为有效承诺,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表示其认为要约已失效 

答案A,C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订立过程中逾期承诺效力的知识。
    承诺须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间作出,理论上迟到的承诺或逾期的承诺不是有效承诺,而是新的要约,一般须经原要约人承诺后才能成立合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二十一条并没有一概否定逾期承诺的效力,而是规定了两条例外:
①对于逾期的承诺,如果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者书面将接受承诺的意思通知受要约人,则该逾期的承诺仍为有效的承诺;
②如果载有逾期承诺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要约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承诺具有承诺的效力,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要约人,他认为其要约已经失效。故可排除选项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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