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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下列哪一类案件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2008—卷三—39,单)
下列哪一类案件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2008—卷三—39,单)
admin
2014-02-25
16
问题
下列哪一类案件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2008—卷三—39,单)
选项
A、专利侵权案件
B、海难救助费用案件
C、共同海损案件
D、遗产继承案件
答案
A
解析
本题是一道一般地域管辖规则适用的思路题。简单地讲,只要不属于适用专属管辖规则的案件,就要考虑到适用一般地域管辖规则。由被告住所地管辖,是《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的一般的地域管辖的基本规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遗产继承案件属于专属管辖案件,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法院没有管辖权。因此,D项首先排除。另外,还需注意,在一般地域管辖规则中,有两类没有被告住所地的管辖规则,它们就是B、C选项的海难救助案件与共同海损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1条的规定,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B、C项也应该排除。本题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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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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