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女婴,出生7个月,2008年10月7日因发烧去甲市医院门诊部治疗。医生周某问明病情后即开处方,并为婴儿臀部肌肉注射一针,药品名不详。婴儿回家后持续发烧多日,此间曾经他人注射治疗,并在婴儿臀部留下四个针眼,但婴儿高烧仍不退。2008年10月11日下午入住乙

admin2016-04-14  55

问题 某女婴,出生7个月,2008年10月7日因发烧去甲市医院门诊部治疗。医生周某问明病情后即开处方,并为婴儿臀部肌肉注射一针,药品名不详。婴儿回家后持续发烧多日,此间曾经他人注射治疗,并在婴儿臀部留下四个针眼,但婴儿高烧仍不退。2008年10月11日下午入住乙省医院治疗,住院四日后婴儿死亡,省医院死亡报告的结论是:由右臀部感染引起绿脓杆菌败血症,合并多脏器功能衰竭导致死亡。婴儿的父母吴某、郑某遂向法院起诉。经查:医生周某系合同制工作人员;婴儿入住省医院后,省医院的病历被人改过,且省医院拒绝提供有关病历资料导致尸检鉴定无法进行。
在不考虑侵权责任的法律溯及力的基础上,请回答下列问题:
市医院是否应当承担医疗损害责任?为什么?

选项

答案市医院不承担医疗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如果让市医院承担侵权责任,当事人吴某、郑某就应当举证证明市医院有过错,如果不能举证证明市医院有过错,就不能让市医院承担侵权责任。从本案交代的案情看,尽管医生周某在婴儿臀部注射一针,但是在该注射之前,婴儿也是在发烧,即便周某注射完毕后,婴儿送往省医院治疗之前,婴儿仍继续注射了四次。在这期间,到底哪一次注射导致婴儿病情恶化,是无法推断的。除非婴儿的父母吴某、郑某举证证明确实是市医院注射所致,才能由市医院承担责任,但本案中,吴某、郑某并未提供任何有关市医院存在过错的情况,因此,市医院不承担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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