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李四、王五、赵六、周七五人为研究生同学,2012年7月研究生毕业时,五人商议欲创立一家经营法律类图书的华星英杰有限责任公司。五人订立了设立公司的协议,约定张三以遗嘱继承的其祖父所留给他的临街的一处二层商业房作为出资;李四以货币作为出资:王五以其草原风

admin2017-11-07  38

问题 张三、李四、王五、赵六、周七五人为研究生同学,2012年7月研究生毕业时,五人商议欲创立一家经营法律类图书的华星英杰有限责任公司。五人订立了设立公司的协议,约定张三以遗嘱继承的其祖父所留给他的临街的一处二层商业房作为出资;李四以货币作为出资:王五以其草原风情系列丛书的著作权作为出资:赵六以家中的一辆东风卡车作为出资;周七欲以其在翡翠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于是公司决定以注册资本500万元设立。华星英杰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1日正式成立。
    请结合上述题干内容,根据下列设定情形,分别回答问题。
2012年8月1日,张三将其作为出资的二层商业房交付公司作为办公场所使用,但一直没有办理相关手续;李四出资的100万元经过公司章程约定5年内缴清,到2013年李四已经如约缴付60万元;王五的其草原风情系列丛书的著作权已经办理了完整的权属转移手续给华星英杰公司。但一直未将相关作品以及稿件实际移交给公司:赵六的东风卡车实际上为其兄赵武所有;周七的股权未经过评估就直接作价为100万元载入章程并办理了股权转移手续。2013年公司董事会就各股东的出资情形咨询于律师项羽,并寻求妥善解决方案。
    请问.针对上述出资瑕疵情形,和项大律师一起提出解决方案。
    (1)依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张三以该房屋出资,应当如何办理相关出资手续?
    若张三于2013年6月1日才办理商业房过户手续给华星英杰公司,张三现主张其应在2012年8月起即享有股权,张三的主张是否合理?理由是什么?
    若张三继承之房屋,系其祖父张三多受贿所得,则该房屋的出资效力如何,依据法律应当如何处理?
    (2)李四出资之交付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若李四的出资系李四在本科毕业后公务员工作时利用职务贪污所得,后被检察机关追究责任。则该货币出资的效力如何?依据是什么?
    (3)若王五的草原风情系列丛书的相关作品及稿件于2013年6月1日才交付给华星英杰公司,王五现主张其应在2012年8月起即享有股权,王五的主张是否合理?理由是什么?
    (4)公司对于赵六东风卡车的实际状况并不清楚.问该卡车出资的效力如何?
    (5)对于周七的股权出资,有股东主张应当认定为周七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你如何看待这种观点?

选项

答案(1)该房屋须经法定验资机构评估作价,出具验资报告,张三须自己办理登记后再过户给公司。 张三有权主张其在2012年8月起即享有股权。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的相关内容,出资人以房屋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之后再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出资人有权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 若张三继承之房屋,系其祖父张三多受贿所得.则公司无法获得该出资的所有权。因为依据物权法规定.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2)李四出资交付不合法。依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分期缴纳出资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公司章程约定5年违反法律规定。 若李四的出资系李四在本科阶段公务员工作时利用职务贪污所得,则该公司获得该货币出资,但应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因为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3)王五的主张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王五应当自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时即2013年6月1日起享有股权。因为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此种情形下,公司依据物权法善意取得的规定,取得该卡车的所有权。因为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予以认定。 (5)周七的股权虽然未经过评估就直接作价为100万元载入章程并办理了股权转移手续,但不能直接认定为周七未履行出资义务。 因为依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须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周七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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