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首饰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各种金银首饰及金银镶嵌首饰。2005年6月份发生以下业务: (1)销售纯金首饰,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0万元;销售金银镶嵌首饰,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2万元。 (2)销售宝石饰品,取得不含税收人20万元,随产品销售的

admin2013-12-25  29

问题 甲首饰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各种金银首饰及金银镶嵌首饰。2005年6月份发生以下业务:
   (1)销售纯金首饰,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0万元;销售金银镶嵌首饰,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2万元。
   (2)销售宝石饰品,取得不含税收人20万元,随产品销售的包装物与所售货物分别核算,取得含税销售额1万元。
   (3)将自产黄金项链5条作为礼品赠送国外前来参观的客户,每条成本为0.2万元,无同类产品售价(成本利润率为6%)。
   (4)购进已税宝石一批,取得已认证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18万元,本月有60%用于连续加工宝石饰品并销售,另有30%用于连续加工金银镶嵌首饰,还有10%库存待用。
    (5)购进标准黄金一批,取得已认证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28万元,增值税为4.76万元,支付运输企业运输费为0.5万元,取得运输发票(其中注明的保险费为0.3万元)。
   要求;
   (1)计算该企业2005年6月应纳消费税。
   (2)计算该企业2005年6月应纳增值税。
   (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为5%,其他首饰消费税税率为10%)

选项

答案(1)应纳消费税:金银及金银镶嵌首饰在零售环节交消费税,生产销售不交消费税;但作为礼品赠送的金银首饰,视同零售,无售价需要组价计税;宝石饰品在生产环节交消费税,对外购已税珠宝、玉石连续加工宝石饰品的已纳消费税可按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应纳消费税=[20×10%+1÷1.17×10%+0.2×5×(1+6%)÷(1-5%)×5%-18×60%×10%]万元=(2+0.09+0.06-1.08)万元=1.07万元 (2)应纳增值税 销项税=(30+12+20+1÷1.17)万元×17%+(0.2×5)万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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