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定资料 1.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依法治国”定为会议主题的消息传遍了整个法律界。 “这是头一次,历史上从来没有过的,空前重视。”知名法学家李步云表示。这位早年曾三次为中央政治局授课起草讲义的学者,最早提出了依法治国。 关注

admin2015-08-18  40

问题 给定资料
    1.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依法治国”定为会议主题的消息传遍了整个法律界。
    “这是头一次,历史上从来没有过的,空前重视。”知名法学家李步云表示。这位早年曾三次为中央政治局授课起草讲义的学者,最早提出了依法治国。
    关注国家政策新闻的人不难观察到,“简政放权”是近一年多来国务院常务会议出现频率最高的词汇之一。统计数据显示,自新一届中央政府成立之后,国务院多次召开常务会议,连续取消和下放数百项行政审批事项。
    李克强总理刚刚上任时就约法三章:本届政府内,政府性的楼堂馆所一律不得新建;财政供养的人员只减不增;公费接待、公费出国、公费购车只减不增。
    2014年7月,中办、国办联合下发公车改革方案,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普通公务出行选择社会化方式,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等举措,被称为“史上最严公车改革令”。
    同时能够看到的变化还包括三公经费的公开力度越来越大,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公开范围都在进一步扩大,细化程度也逐渐提高。
    “改革总体是朝着廉洁、公开、有边界的有限政府方向,这是完全符合法治政府要求的。”中国法学会理事侯欣一称赞道。
    李克强在当选总理的中外记者会上,就曾表态说:“建设法治政府,这尤为根本.要把法律放在神圣的位置,无论任何人、办任何事,都不能超越法律的权限.我们要用法治精神来建设现代经济、现代社会、现代政府。”
    这样的表态并不令外界意外。李克强早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还曾与同学合作翻译过几部西方法学名著,最广为人知的是英国丹宁勋爵的《法律的正当程序》。
    最令法律界称道的,是李克强那句“让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让政府部门‘法无授权不司为”。知名刑辩律师田文昌说,这句话令他印象深刻,谈的是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差别,这是法治国家最基础的原则,但这么多年来却没有人重视。
    十八大以来,新领导层的一系列动作中,最受外界瞩目的还有反腐。
    毫无争议的是,十八大后的反腐力度和成效都是空前的,截至2014年7月底共有41名省部级以上高官落马,习近平总书记铁腕反腐的魄力受到了国内外的一致称颂,人们看到了他在多种场合下一再强调的那句话的力量:任何人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2.为了能够客观准确评价法治政府建设所取得的成就和存在的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全国法治政府评估”课题组,对包括直辖市和较大市在内的53个城市的法治政府建设状况进行了调研测评,发现各地法治政府建设发展并不平衡,还有很大提升空间,尤其需要警惕法治政府建设中的形式主义等倾向。
    本次评估主要针对机构职能及依法行政组织领导、制度建设和行政决策、行政执法、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与问责、社会矛盾化解、行政争议解决以及公众满意度等7个方面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排名前十的城市依次为广州、上海、北京、南昌、成都、苏州、哈尔滨、贵阳、宁波、南京。评估结果表明,53个城市政府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性有一定认识,相关制度建设框架基本形成,但当下法治政府建设也存在若干亟待解决的问题。
    3.M镇一对夫妇,在睡梦中被多名陌生人撬门掳走,并被带到墓地控制近4个小时。待夫妻俩回家后发现,四层小楼已经连夜被拆成废墟。据了解,当地把难拆的这一户委托给村组进行拆迁,结果导致这起野蛮拆迁事件。
    强拆现场,被拆成废墟的瓦砾下有被压扁的煤气灶、电动自行车、枕头,烟花爆竹碎屑散落一地。“房子里面的物品都是辛辛苦苦攒下的,东西都没来得及救出来。”40岁的张某抹着眼泪说。在废墟的中心,他用塑料布搭起了临时帐篷。
    据了解,张家的四层小楼已是第二次面临拆迁,且两次都是“独一户”。张某不同意拆迁,主要原因是未能就赔偿标准达成一致。
    由于张某一户不同意拆迁,当地某重点工程停工多日。一位长期从事拆迁工作的业内人士表示,拆迁涉及利益太多太大。一边是工程工期紧、拆迁任务重,另一边是拆迁户难协调、不配合,上级还要求每天通报进度,拆迁压力很大。
    2014年4月前后,工程征迁指挥部决定,将张某的房屋征迁工作交由其房屋所在地小乔村组负责,“实行包干制”完成拆迁工作。M镇工作人员介绍,当时的考虑主要是让村组去做拆迁户的工作,但没想到会出现这样的拆迁方式。
    针对目前一些政府为规避行政违法责任,将拆迁工作委托给一些组织或企业这类现象,有关专家指出:“在为了公共利益的拆迁过程中,政府是拆迁主体,不能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进行拆迁,村组不属于一级政府,委托他们是不合法的。”
    专家认为,遇到所谓的“钉子户”,首先应该看他有没有合法权益。如果是违法建筑,那应该通过法院来判决,而不是强拆;政府必须有严格的法律程序,决不能“以权代法”,并完全由公务人员实施,决不能让企业或任何第三者介入。
野蛮拆迁是对法治精神的践踏,撬门人室、剥夺人身自由、强拆私宅,这都是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一些同样面临拆迁的群众说,因为害怕当地政府对他们也实施暴力拆迁,连日来晚上都不敢睡觉。足见地方政府无视法治精神,对人民群众的伤害有多大。
    4.2014年7月12日上午,陈某骑两轮摩托车在东门桥头,遭便装执法人员“钓鱼执法”,他的车被扣押。当天下午,陈某写了两份“申冤书”,一份留在家中,另一份带在身上,然后走进了交通局运管所。
    陈某的“申冤书”中写道,当天他送老伴和孙女去汽车站后,在回家路上,他骑着借来的摩托车在东门口桥头停下,车被县运管所人员强行抢走。他无力赔还摩托车,不想在世为人,“我死后请我的亲人和有关部门为我申冤”。
    据目击者说,陈某当时骑着摩托车在东门口桥头停留,一名男子过去问他可否载他去福镇,陈起初没有同意,在该名男子央求下陈某才同意,并发动摩托车。随后,该男子将其车钥匙拔下,并用手机打电话,随即来了一辆黑色轿车,下来三名便装男子,双方发生争执。其后,又来了一辆面包车,下来四五名身着制服的执法者。多名目击者称,执法人员到场后,陈某不停辩解自己没有载客,并下跪磕头。而一位执法人员说:“只要你开摩托车,我就要整死你,还要关起你。”随后他们将摩托车开走。摩托车被扣押后,一位熟人将陈某载回家。路上,陈某将事发经过叙述了一番。而其邻居则表示,陈某到家睡了一会,然后出去就没再回来。7月14日一早,L县运管所工作人员在三楼一间正装修的办公室发现陈某上吊死亡。在旁边的办公室墙壁上,还留下了5个歪歪斜斜的大字:“请为我申冤”。
    当地“摩的”司机称,自己也曾被“钓鱼执法”。46岁的程先生说,2014年5月30日和6月19日,他分别被执法人员收缴了两辆摩托车,并交了1000和2000元的罚款后把车要了回来。程先生说,执法人员想尽了办法,有时开着私家车跟踪,有时遮挡车牌在路口等。还有的执法人员扮演成乘客,做“笼子”。他说,5月30日那次,也是一个人过来问他是否搭客,而到了地方,执法人员就在那里等着,上来就拔了他的钥匙。
    行政行为的正当程序要求我们在对事对人作出不利的决定之前,必须事先告知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必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多年前某市的“钓鱼执法”省略了这些法定程序,通过诱骗的方式栽赃当事人,然后逼迫当事人签署放弃陈述申辩的声明,从而达到高额罚款的目的。可以说,这种执法缺少起码的正当性与合法性,称之为“公权碰瓷”和“公权敲诈”并不为过。
    行政执法是十分严肃的事情,一切行使权力的方式和程序都应当依法进行,不能随意将法定的执法权力委托给没有执法主体资格的个人去行使,更不能采用市场化的方式将执法中的调查取证权委托出去,否则就会出现为执法而执法、为罚款而执法的畸形执法形式,甚至还会形成一个专业取证牟利的团伙。在缺乏任何管束的情况下,这类团伙就演化成了敲诈勒索的团体,十分可怕。
    有关专家对记者说:“‘钓鱼执法’不仅反映出执法部门法律意识淡漠、依法行政观念不强的问题,而且也暴露出一线执法人员大胆越界随意行政的执法恣意,似乎为了达到处罚的目的,可以任意创造执法方式,用奖励的方式将国家法律赋予的执法权让渡给牟利的个人(钩子和钓头)。”
    关于行政执法背后的“利益链条”问题,专家认为,从某种意义上说,如果某些地方至今不能实现收支两条线,那么,这种为了创收、为了弥补执法经费不足而实施的执法活动将长期存在。即使纠正了此次“钓鱼执法”,能不能根除其他利益驱动的执法行为,仍然不太乐观。
    5.为了拆迁多得房,母子结婚、亲家成亲;为了享受城市医保,父女也领“结婚证”。此前,为了规避房产“限购”,多地出现“离婚潮”,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了“排队”离婚、为早日离婚请办事员吃饭、递红包等怪现象。频频上演的“闹剧”挑战社会公众的伦理底线,也影响百姓的“幸福指数”。为何公共政策如此爱“棒打鸳鸯”?业内专家呼吁,堵住政策“后门”,要让公共政策不再偏离初衷,重回公共利益的轨道。
    2014年,南京江心洲街道一对母子“成功”登记结婚一事,让公众大跌眼镜,而更荒唐的是,在这个家庭中,父亲又与儿子的岳母再婚。母子怎么能领到结婚证?亲家为何同时火速“闪婚”?
    据多方采访了解,由于当事人母子在婚姻登记处提供的户口簿、身份证以及离婚证件均真实有效,且当场签署了《结婚登记告知单》,承诺双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上证件和程序符合《婚姻登记条例》中的相关规定,这才领到结婚证。而就在这对实为母子的“夫妻”“闪婚”后不久,儿子的父亲与其亲家母也火速“领证”。
    “这个家庭结(离)婚的异常情况可能与拆迁政策相关。”南京市建邺区民政局副局长姚灿圻说,“江心洲街道以及周边栖霞区部分地段正面临征地拆迁,而在同等拆迁条件下,夫妻双方通过结(离)婚就可以在政府拆迁安置工作中多分户、多拿钱、多得房。”
    事实上,南京这起母子结婚并非个例。2014年2月,成都就曾曝出父亲与女儿结婚,而初衷仅是为父亲在成都办理社保。此外,北京、上海、天津、南京、济南、大连、重庆等地,有人为规避房产“限购”政策、享受优惠房贷,出现反复多次离婚、结婚的情况。某婚姻登记所为缓解拥挤高峰,临时采取领号排队措施。贵阳市云岩区开展宅基地和房屋确权登记办法后,离婚成为“全家总动员”,甚至还有人为了尽早离婚而请办事员吃饭、递红包。
    “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辽宁省社科院研究员张思宁表示,“如果连婚姻这么严肃、神圣的事,都成为某些人用来规避政策、法规的‘玩物’,这种突破道德底线的‘避法’现象实在令人担忧。”
    而更令人担心的是,目前一些地区的社会氛围对于利用政策“后门”谋利,报以默认、鼓励、欣赏甚至羡慕的态度,认为“谁不占便宜谁傻”。据调查,除了买房、拆迁,学区就读以及躲避债务都是导致异常结(离)婚的因素。
    “这些利用政策‘后门’钻空子的,既有信息不对称的现实难题,也与社会诚信建设有关。”业内人士分析认为,由于目前婚姻登记信息系统与公安户籍管理系统未能联网,不能实现信息共享。婚姻登记员无法了解前来办理婚姻登记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关系,加上我国个人的诚信系统尚未建立,守信激励措施不足,失信成本偏低,造成社会信用缺失状况屡现。 “关键是很多公共政策的约束条件都与‘婚姻’状况相关。”姚灿圻说,为了防止假离婚也想过很多办法,比如现场劝说或是找社区共同做工作,或是增加婚姻登记(变更)的条件,但却收效甚微。“我们这里每天都有12345的投诉举报热线,有些未能及时结(离)婚的当事人甚至还跑去法院告我们不作为或是乱作为,这让我们的工作人员很委屈,也很被动。”
    不少专家坦言,目前一些重大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往往偏重政策本身的实用性以及技术性,对政策的具体条文、规定、措施中所包含的价值导向、道德影响普遍重视不够。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方世南认为,制定任何公共政策都要考虑其可能对社会结构与道德观念产生的影响。
    也有不少专家认为,随着时代的发展,一些社会管理手段需要作出调整。有专家表示,当前的社会管理体系涉及婚姻、家庭、户籍等因素,因此一项管理措施的变更很容易带来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应当考虑从完善社会治理的角度,重新审视社会管理的抓手,并作出适当的改变。
    “当然必须承认的是,任何公共政策都存在两面性。”江苏省社科院经济研究所李洁博士认为,管理调控必然带有一定副作用,但重要的是公共政策的调整应有利于公众利益的充分表达与实现。
    6.《法治淮安建设实施纲要》颁布实施10年以来,通过推动法治创建的体系机制建设,江苏省淮安市全市上下形成了倡导法治思维、坚持依法办事、推动阳光执法、加强法治惠民、注重群众满意的良好氛围,相继涌现出了一批在全省推得开、在全国叫得响的创新举措.法治建设群众满意度提升至92.4%,比首次开展测评的2008年度的87.5%上升了4.9个百分点。
    自2007年起淮安市在苏北率先建成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平台,直接覆盖全市43个市直、8个县区和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两级所有拥有行政职权的部门和单位,实现行政审批、行政处罚共计11类4500多项行政事项全部在网上阳光运行,权力网上运行实现了全覆盖。淮安市委市政府还专门修订了《中共淮安市委常委会议事决策规则》《淮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并自2006年起在全国较早建立起了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累计完成稳评事项2804个,因风险较大、群众反对暂缓或不予实施33个。通过推进“阳光司法”,淮安市中院开通网络庭审直播和个案网上查询系统,全面落实生效裁判文书网上公开,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国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称号。淮安市政法委还在全省率先组建了由120人组成的执法监督工作专家库,组织开展“百名专家评百案”活动,用专业力量提升司法公信力。淮安市政法各部门也着力挖掘创新潜力,推动执法规范,其中市公安局在全省首家编发了《执法操作指引》,将涉及公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74部法律、法规、规章中的759条自由裁量条款,按情节轻重逐条细化分解,进一步规范公安执法行为。淮安市司法局通过推进基层法律服务“1+1+4”工程,明确1名律师和1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挂钩服务4个村居,完善“一村一顾问”和城市社区法律工作站建设,实现村(社区)法律服务覆盖面达95%以上,实现“法律快车村村通”,切实为群众提供“家门口”的法律服务。
    淮安市通过全面实施领导干部任前法律考试制度,切实把好领导干部任命的“法治意识关”,并通过推进青少年教育防范工程、企业管理人员法律法规知识培训班、借助党建远程教育平台加强基层干部普法教育、建成748个社区大众法治文化阵地等举措,有效提升了干部群众法治思维习惯的养成。自2008年起就在全省率先建立了为残疾人、妇儿、老年人、农民工、职工、企业、见义勇为、涉军、消费者、纳税人等市、县两级“十大维权中心”,共受理10792件维权案件,办结率达97.73%。淮安市还在全国首创阳光信访和“126”信访工作新模式,引导群众通过网络、短信、手机、电话、视频反映信访诉求,目前电子信访占比由过去的5%上升到51.2%。自2008年起通过开展市县两级政法部门“一书五长”巡回接访活动470次,受理案件2883件,办结2877件,接受群众咨询12536余人次,全市涉法涉诉信访积案息诉率达100%。
    7.“镇政府起诉县政府”,一件全国少见的案件引发广泛关注。2014年8月,地处洞庭湖畔的湖南省南县三仙湖镇政府起诉县国土资源局、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诉讼案,在本县人民法院开庭。作为原告和被告的镇、县两级政府人士均表示,诉诸法律比行政调解更加规范公正,有利于基层问题和纠纷的解决。
    案件缘于一起当地渔场村民和隶属镇政府的渔场承包公司之间的土地所有权纠纷。据了解,2005年,南县国土资源局向三仙湖镇渔场颁发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所有权人为渔场村民集体。而承包公司和三仙湖镇人民政府认为渔场一直是镇政府的资产,要求县国土局重新确定土地为镇集体所有并颁发新证。
    作为原告的南县三仙湖镇纪委书记龙治国表示,南县国土资源局对三仙湖渔场历史事实调查和认定不清,应对其土地所有权证予以撤销。渔场开发的收益要兼顾全镇人民,这并不是“与民争利”。“我们可以说是穷尽了各种调解方式无果才决定走法律途径。”龙治国表示,不管法院判决如何,镇政府一定会对后续的渔民生计等问题负责到底。
    过去基层政府在处理类似土地纠纷时,采取的行政手段往往引发诸多冲突。“此前已有上百名渔民多次到县里上访,我们和渔民、公司也进行了多次调解,均没有取得效果。”作为被告之一的南县国土局耕保股股长李自力说,案件实际上不是镇县两级的矛盾,关键在于界定渔场是镇政府还是村集体所有。李自力强调,国土局也希望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下级政府起诉上级政府是标志性事件,体现了国家法治建设的进步。”湖南省委党校教授王学杰认为,镇政府和县政府在行政上是上下级关系,但在具体问题上如果存在分歧,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手段解决。
    查阅公开报道可以发现,近年来,“民告官”的案例较为普遍,但“下级告上级”的情况非常少见。长期以来,政府部门和官员偏好使用行政权力包办一切,认为“权力包办”成本低、见效快。有的地方屡屡出现“以权压法”“权力抹稀泥”等现象。最终,往往陷入维稳压力大、群体性事件频发的基层治理困境,走入社会治理和官民关系的“死胡同”。
    依法治国,就要倡导各方依据法律捍卫自己的权益,这不仅针对秋菊这样的普通大众,也应针对政府权力部门。这样做的好处是,一方面,能够把权力很好地关进笼子里,形成法律对权力的制约;另一方面,可以对百姓信法起到很好的示范作用。
    建设法治社会是我们的目标,知法、懂法、用法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在经过多年的法治建设和普及之后,可以说,如今,我们的法治社会氛围已经初步形成。比如民众之间的纠纷,诉诸法律以求解决的情况越来越普遍,甚至“民告官”案件也已经屡见不鲜。如今,下级政府把上级政府告上了法庭,无论具体事情为何,将来的判决结果如何,这样的诉讼本身,无疑都已经是法律的进步、法治社会的进步。
    镇政府状告县政府,除去法律的标本意义之外,于解决具体事情显然也是有好处的。镇政府毕竟是下级单位,如果用双方进行行政协商等办法解决土地纠纷,难免不占优势,也不利于问题的解决。而通过法院第三方依据法律和证据,来进行调解或判决,无疑将更加有利于问题的解决,更加公正与公平。镇政府争取的是相关土地权益,而土地权益又是集体所有。因此,从很大程度上来说.镇政府事实上也并不是原告,而原告应该是全镇的居民。镇政府是全镇居民的代理人。这种基层政府愿意为了民众利益、集体利益,与上级政府公然对簿公堂的意识,同样是值得肯定的。
    在一个法律体系完善的社会中.事实上多数法律都是用于解决问题、矛盾和冲突的规则设计;而原告和被告也肯定不是好人与坏人的别称,更不是有理者与无理者的代表。依法公平对话是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而以原告和被告身份,到法庭去辩论,然后由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判决,这无疑是处理一些双方无法协商解决的问题和矛盾的最好办法。就此而言,镇政府起诉县政府,不是下级单位找上级单位麻烦,更不是下级政府给上级政府添乱,而是法治社会的进步,是用法律解决问题途径的回归。
    8.法治中国建设面临不少挑战.需要解决公权力不受约束、管理方式和行政方式滞后、权力行使不透明等问题。
    监督和制约公权力不仅要靠作风和思想品德教育,更重要的是要靠制度、政策和法律,这是法治中国建设非常重要的一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但是,并不是每一件法律都在现实生活中得到了有效实施。法律不能有效实施的原因之一是法律本身可能没有可实施的内容。另外一个原因就是扭曲的政绩观。因此,要纠正唯经济GDP马首是瞻的做法,建立法治GDP,把法治作为政绩考核评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要把所有纠纷矛盾逐步引导到法治的轨道上解决。一方面,要弱化信访功能,减少领导批示,逐步淡化人治色彩。另一方面,要强化、畅通法律救济渠道,增强司法的公信力、透明度,让老百姓发自内心地信赖司法。
    总的来说,法治中国建设,从根本上还要靠全社会法律意识的提高。要大力弘扬法治精神,让全社会特别是公务人员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也要注重青少年法治意识的培养。至于如何增强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应当在实践中不断增强法治意识,大力推行有示范效果的法治实践活动,提高公务人员运用法律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这是法治中国建设中的一个基础性工作。
作答要求
请结合“给定资料”谈谈你对“给定资料7”中“镇政府起诉县政府”一事的看法。
要求:分析准确,内容全面,条理清晰;不超过300字。

选项

答案镇政府因为土地所有权问题起诉了县政府,这是一起标志性的事件。体现了我国法治建设的进步。既有法律方面的标本意义又有解决问题的实际意义。 法律标本意义:长期以来,政府部门和官员偏好使用行政权力包办一切,镇政府起诉县政府代表了法治意识的觉醒,代表了法治社会的进步和用法律解决问题途径的回归。这样能够形成法律对权力的制约又可以对百姓信法起到很好的示范作用。 解决问题的实际意义:由于权力的不对等,用协商的办法不利于问题的解决,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更加公平。另外,镇政府所争取的是全镇居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权益,这种基层政府愿意为了民众利益、集体利益,与上级政府公然对簿公堂的意识,同样是值得肯定的。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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