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外刑事诉讼中,关于国籍的确认,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2005—卷二—79,多)

admin2014-02-25  37

问题 在涉外刑事诉讼中,关于国籍的确认,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2005—卷二—79,多)

选项 A、犯罪嫌疑人甲,入境时持有有效证件,以该有效证件确认甲的国籍   
B、犯罪嫌疑人乙,国籍不明,以公安机关会同外事部门查明的情况确认乙的国籍   
C、犯罪嫌疑人丙,国籍不明,经公安机关会同外事部门调查确实无法查明,以丙自报的国籍确认其国籍   
D、犯罪嫌疑人丁,国籍不明,经公安机关会同外事部门调查确实无法查明,按照无国籍人对待   

答案A,B,D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94条的规定,外国人的国籍,根据其入境时的有效证件确认;国籍不明的,根据公安机关或者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出具的证明确认。国籍无法查明的,以无国籍人对待,适用本章有关规定,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国籍不明”。本题中,甲以其入境时持有有效证件为准,故A项正确。乙国籍不明,以公安机关会同外事部门查明的为准,故B项正确。丙的国籍确实无法查明的,以无国籍人对待,而不是以其自报的国籍为准,故C项错误。丁的国籍确实无法查明的,以无国籍人对待,故D项正确。本题答案为A、B、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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