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期计算,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2013年试卷二第33题)

admin2016-07-01  27

问题 关于刑期计算,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2013年试卷二第33题)

选项 A、甲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其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54天的期间折抵刑期154天
B、乙通过贿赂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其在监外执行的267天不计入执行刑期
C、丙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脱逃的78天不计入执行刑期
D、丁被判处管制,其判决生效前被逮捕羁押208天的期间折抵刑期416天

答案A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可知,选项A中,甲被判处拘役,被指定住所监视居住154日,应当折抵刑期77日,而不是折抵刑期154日。所以选项A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3款规定: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人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选项B中乙通过贿赂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其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选项C中丙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所以选项B、C正确。
    根据《刑法》第41条的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可知,选项D中丁被判处管制,判决生效前羁押的208天应当折抵刑期416天。所以选项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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