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是某化妆品牌的代理商,其在朋友圈发布状态:“发现新型菌种,能够清除痘印,荣获国家特级专利!诚聘代理!”并配有销售业绩截图。乙系在校学生(20周岁),不顾亲友反对,以全部学费进够大量产品,无奈滞销。学期临近,乙为缴纳学费,欲出售手机、电脑各一与室友丙,丙不

admin2019-09-18  32

问题 甲是某化妆品牌的代理商,其在朋友圈发布状态:“发现新型菌种,能够清除痘印,荣获国家特级专利!诚聘代理!”并配有销售业绩截图。乙系在校学生(20周岁),不顾亲友反对,以全部学费进够大量产品,无奈滞销。学期临近,乙为缴纳学费,欲出售手机、电脑各一与室友丙,丙不愿意,乙以告发其作弊相威胁,丙无奈遂以10000元的价格买下。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
结合本案事实,下列关于乙之行为的效力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无论销售业绩截图是否为真,乙可以撤销其与甲之间的进货合同,因为甲构成欺诈
B、如果销售业绩截图为真,乙不得撤销其与甲之间的进货合同,因为产品滞销系正常商业风险
C、如果丙作弊属实,则乙不构成胁迫
D、如果手机、电脑市价即为10000元,则乙不构成胁迫

答案A

解析 欺诈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构成要件:①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信息;②对方当事人因此陷入错误认识;③对方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在本案中,发现新型菌种属于科学发现,不能作为专利获得保护,甲称荣获国家特级专利即是故意告知虚假信息,因而销售业绩截图真假与否已然不再重要,甲的行为使乙陷入错误认识,信以为真,并且与甲签订进货合同。甲的行为已然满足三个构成要件,构成欺诈,乙作为受欺诈人,有权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撤销进货合同,亦即乙享有撤销权。因而,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是否构成胁迫可以通过一句话来判断:某一件事,一方当事人本来可以不做,但是因为对方当事人的行为而不得不做,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即为胁迫。在本案中,丙本来可以不购买乙的手机与电脑,但是迫于乙的行为不得不购买乙的手机与电脑,所以,乙的行为构成胁迫。因而,C、D选项错误。当然,此题可以通过另一方法解析,亦即胁迫应当具有不正当性,所谓不正当性,包括三种情形:①胁迫的手段不正当;②胁迫的目的不正当:③目的与手段没有牵连性。在本案中,乙卖出手机与电脑这一目的是正当的,举报他人作弊这一手段是正当的,但是举报他人作弊与乙卖出手机并无牵连性,亦即具备不正当性,构成胁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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