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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某、王某转移公司动产的行为构成何罪? 晋某、王某伪造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书,进而提起变更商标所有人的申请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何认定?就全案而言,对晋某和王某应当如何定罪?
晋某、王某转移公司动产的行为构成何罪? 晋某、王某伪造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书,进而提起变更商标所有人的申请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何认定?就全案而言,对晋某和王某应当如何定罪?
admin
2008-12-16
47
问题
晋某、王某转移公司动产的行为构成何罪?
晋某、王某伪造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书,进而提起变更商标所有人的申请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何认定?就全案而言,对晋某和王某应当如何定罪?
选项
答案
晋某、王某伪造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书,进而提起变更商标所有人的申请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未遂)罪。
解析
因为晋某和王某身为两个公司的负责人,掌握着单位的公章,所以他们伪造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书从形式上看是真实的,只是没有经过正当程序,实质上不具有效力。晋某、王某二人是为了达到侵占公司商标所有权的目的才采取上述行为的,这些行为应看做两人侵占公司财产的一种表现,与上述转移财产的行为共同认定为职务侵占罪。但是因为商标登记机关一直没有答复,商标所有权并未转移,晋某、王某二人对该权利的侵占行为应当认定为未遂。
《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故意”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各共犯人均有相同的犯罪故意;二是各共犯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晋某和王某在从事上述犯罪行为时一直具备这两个条件,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因此,就全案而言,晋某和工某构成共同犯罪,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行贿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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