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洗钱罪对象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dmin2014-01-15  31

问题 关于洗钱罪对象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选项 A、贪污贿赂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B、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C、侵犯财产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D、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答案A,B,D

解析 根据《刑法》第191条的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条即洗钱罪。《刑法修正案(六)》将洗钱罪的对象扩大到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加上原规定的洗钱罪对象: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共七类犯罪的“赃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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