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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甲县翔益公司与邻市蓝山公司签订一份鼠标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翔益公司在2008年12月底,向蓝山公司提供鼠标5000件,单价20元,总价值10万元,交货方式为代办托运,蓝山公司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付款。违约方按5%支付违约金。2008年10月
2008年8月,甲县翔益公司与邻市蓝山公司签订一份鼠标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翔益公司在2008年12月底,向蓝山公司提供鼠标5000件,单价20元,总价值10万元,交货方式为代办托运,蓝山公司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付款。违约方按5%支付违约金。2008年10月
admin
2016-01-15
22
问题
2008年8月,甲县翔益公司与邻市蓝山公司签订一份鼠标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翔益公司在2008年12月底,向蓝山公司提供鼠标5000件,单价20元,总价值10万元,交货方式为代办托运,蓝山公司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付款。违约方按5%支付违约金。2008年10月,蓝山公司致电翔益公司,称因鼠标销路不好,请求将合同标的物5000件变更为2000件。翔益公司表示拒绝。蓝山公司于10月18日致电翔益公司,称自己单方面解除合同。翔益公司请求对方支付违约金,遭拒绝。根据此案情,关于翔益公司应享有的权利,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选项
A、翔益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B、翔益公司可以在履行期届满之前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C、翔益公司可以等到履行期到来对方不履行债务时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D、根据合同法,翔益公司只能在履行期届满后请求对方承担违约金
答案
D
解析
预期违约行为。《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第(二)项的规定,选项A正确。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选项C正确。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因此,选项B正确,而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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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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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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