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因涉嫌抢劫被公安机关逮捕后,主动供述自己曾入户盗窃。甲供述盗窃的行为属于( )。(2017一专一10、2017一法专一6)

admin2021-10-25  19

问题 甲因涉嫌抢劫被公安机关逮捕后,主动供述自己曾入户盗窃。甲供述盗窃的行为属于(          )。(2017一专一10、2017一法专一6)

选项 A、坦白
B、一般自首
C、立功
D、特别自首

答案D

解析 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以自首论”就是特别自首。甲因涉嫌抢劫被逮捕后,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就属于特别自首。
【同类考点总结】自首有两种:(1)犯罪嫌疑人在尚未被司法机关抓获时,自己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的是一般自首。(2)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司法机关抓获,自己主动向司法机关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犯罪的是特别自首。刑法第67条第3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这就是坦白。坦白是人也是被司法机关抓获的,事情也是司法机关掌握的,但本人到案后如实交代了犯罪行为。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司法解释,甲因为犯盗窃罪被抓获,如果继续交代了更多司法机关本来不掌握的盗窃行为的。因为属于“同种犯罪”,仍然构成坦白。要成立特别自首,行为人交代的犯罪行为与原犯罪行为必须是“不同种罪行”。立功是“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刑法第68条)”的行为。甲没有检举他人,所以不构成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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