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宣告程序中关于公知常识,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dmin2018-10-29  17

问题 无效宣告程序中关于公知常识,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无效程序中一方当事人甲主张某技术手段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另一方当事人乙不予认可,则甲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B、教科书记载的技术内容可用来证明某项技术手段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C、技术手册记载的技术内容可用来证明某项技术手段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D、技术词典记载的技术内容不能用来证明某项技术手段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答案A,B,C

解析 《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四部分第八章第4.3.3节中规定,主张某技术手段是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当事人,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该当事人未能举证证明或者未能充分说明该技术手段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合议组对该技术手段是本领域公知常识的主张不予支持。当事人可以通过教科书或者技术词典、技术手册等工具书记载的技术内容来证明某项技术手段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据此,选项A、B和C均正确。根据上述规定,公知常识性证据包括技术辞典,因此选项D错误。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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