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二公司订立一钢材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应于9月20日前向乙公司提供钢材100吨,以保证乙公司承担的建设工程按期完成。9月18日,甲公司所在地突然发生特大水灾,一直持续到10月初。在此期间,甲公司未履行合同,也未向乙公司说明受水灾之事。乙公司因甲公司没有按

admin2022-09-19  41

问题 甲乙二公司订立一钢材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应于9月20日前向乙公司提供钢材100吨,以保证乙公司承担的建设工程按期完成。9月18日,甲公司所在地突然发生特大水灾,一直持续到10月初。在此期间,甲公司未履行合同,也未向乙公司说明受水灾之事。乙公司因甲公司没有按期提供所需钢材,为按期完成承担的建设工程,不得不高价从丙公司处购买所需钢材,多花费4万元。乙公司因此要求解除钢材买卖合同并要求甲公司赔偿4万元。甲公司拒绝赔偿,也不同意解除钢材买卖合同。[厦大2012年研]
    问:
乙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与甲公司的钢材买卖合同?为什么?

选项

答案乙公司有权解除与甲公司的钢材买卖合同。 理由:《民法典》第5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题中,甲公司应于9月20日前向乙公司提供钢材100吨,才能保证乙公司承担的建设工程按期完成。而特大水灾一直持续到10月初,甲乙之间的合同目的已经不能实现,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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