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证期限的确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dmin2013-06-09  37

问题 关于举证期限的确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举证期限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同意
B、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允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但只允许延长一次
C、普通程序中,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D、简易程序中,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15日

答案A

解析 根据《证据规定》第3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据此,关于举证期限的确定有两种方式:一是人民法院指定二是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同意,选项A正确。根据《证据规定》第36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因此,选项B错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第l条,关于第33条第3款规定的举证期限问题。《证据规定》第33条第3款规定的举证期限是指在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基础事实的期限,该期限不得少于30日。但是人民法院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30日。前述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后,针对某一特定事实或特定证据或者基于特定原因,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或者反证的期限,该期限不受“不得少于30日”的限制。据此,选项C不正确。
根据同法第2条,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举证期限问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受《证据规定》第33条第3款规定的限制,可以少于30日。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少于30日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当事人补足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30日。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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