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CP600》对《UCP500》进行了哪些重大修改?

admin2013-11-20  19

问题 《UCP600》对《UCP500》进行了哪些重大修改?

选项

答案(1)形式方面的变化修订版的条文编排参照了ISP98的格式,对UCP500的49个条款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及增删,变成现在的39条。 (2)内容方面的变化增加了专门的定义条款,体现了UCP600细化规定的精神,对一些术语作出定义不仅可以使概念明晰化,从而有利于条款的理解与适用,而且更可以解决一些地方法律适用的问题;引入了“Honour”(兑付)的概念;改进了议付的定义。 (3)约定了解释规则,摈弃了可撤销信用证。 (4)开证行、保兑行及指定银行的责任更清晰、确定,规范了第二通知行的做法。 银行的审单标准更为明确。将审单时间从“不超过7个银行工作日的合理时间”改为“最多不超过5个银行工作日”;明确了交单期限的适用范围;将单据与信用证相符的要求细化为“单内相符、单单相符、单证相符”。 (5)将银行处理不符单据的选择增加到四种:持单听候交单人的处理;持单直到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单据;径直退单;依据事先得到交单人的指示行事。 (6)明确了沉默不等于接受。《UCP500》没有强制受益人必须发出接受或拒绝修改的通知,因此在实践中会出现“等于接受”的现象,这是与许多国家的法律相违背的。 (7)细化了转让信用证的规定。《UCP600》规定:若第一受益人换单时提交的发票导致了第二受益人的交单中本不存在的不符点。而其未能在第一次要求时修正,转让行有权将第二受益人的文件径寄到开证行,并不再对第一受益人承担责任;第二受益人必须转让银行交单。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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