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甲有限公司,有股东5人,郑一、关二、刘三、工会持股比例分别为15%、26%、8%、51%。工会已登记为法人,代表甲公司全体职工持股。郑一担任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关二任总经理。工会委派曹四、谢五任甲公司董事,与郑一、关二、刘三共同组成董事会。 职

admin2021-09-24  24

问题 案情:甲有限公司,有股东5人,郑一、关二、刘三、工会持股比例分别为15%、26%、8%、51%。工会已登记为法人,代表甲公司全体职工持股。郑一担任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关二任总经理。工会委派曹四、谢五任甲公司董事,与郑一、关二、刘三共同组成董事会。
   职工股东曹四将其股权对外转让给赵七,未告知工会。后工会知情后,召开全体职工会撤销曹四的董事职务。
   后甲公司有意增资3000万,拟定的增资方案为全部增资由乙公司认缴,出资款分三期实缴,第一期在合同签订后支付200万,第二期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后支付800万,剩余出资在公司上市后足额付清。增资后乙公司持有甲公司60%的股权。
   甲公司针对上述增资事宜召开股东会,全体职工股东参加:①关二不同意本次增资;②刘三主张优先认购500万增资;③持股0.5%的职工股东黄十一主张按其现有持有的股权优先认购增资;④其他股东同意上述增资方案。股东会最终决议通过该增资方案(同意人所占股权比例为73.5%)。
   后乙公司登记为甲公司股东,并依约实缴前两期出资。后乙公司委派到甲公司的董事善后,在乙公司的指示下与乙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丙公司签订无息借款700万元的合同,借款期限为8年。
   后乙公司经营陷入困境,一年多以来,乙公司与甲公司原有股东因经营理念不合等原因,矛盾剧增。后甲公司原股东在未通知乙公司的情况下,召开股东会,通过解除乙公司股东资格的股东会决议。
问题:
解除乙公司股东资格的股东会决议,效力如何?

选项

答案无效,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返还出资,公司可以召开股东会解除该股东资格,但股东部分出资或则抽逃部分出资,不能剥夺其股东资格。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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