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某出口商与瑞士S公司签订出售农产品合同。共计500吨,价值8.275万英镑,装运期为当年12月至次年1月0因故原定船出故障,改由另一艘外轮装货,使货物在2月11日才装完。我方请求外轮公司将提单的日期改为1月31日。货到港后,买方对装货日期提出异议。要求

admin2016-07-23  41

问题 我国某出口商与瑞士S公司签订出售农产品合同。共计500吨,价值8.275万英镑,装运期为当年12月至次年1月0因故原定船出故障,改由另一艘外轮装货,使货物在2月11日才装完。我方请求外轮公司将提单的日期改为1月31日。货到港后,买方对装货日期提出异议。要求我方公司提供装船证明。我方坚持提单正常无须提供证明,结果买方聘请律师上船。查船长的航行日志证明提单日期伪造,买方凭律师拍摄的证明,向当地法院上诉,法院审理后发出通知扣留船舶。
请问:(1)我方是否承担赔偿法律责任?
(2)法院扣留船舶是否妥当?

选项

答案(1)我方应当承担赔偿的责任。理由如下: 我方要求承运人将提单日期提前,已构成一种倒签提单行为,倒签提单是一种违法行为,一旦被识破产生的后果是严重的。本案中,卖方明知装运期2月1 1日却铤而走险,请船公司倒签提单,应承担赔偿的法律责任。 (2)法院扣留船舶是正常的法律程序。理由如下: 船公司接受出口商的申请制作倒签提单,也应该承担倒签的不法行为责任,因此船被扣留是法院正常法律程序。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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