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admin2012-05-15  54

问题 简答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选项

答案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取得具体民事权利和承担具体民事义务的前提或可能性,它反映着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也就是说,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是不同的概念,其不同表现如下: (1)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享有权利的一种可能性,不论主体是否参加了民事法律关系,均享有这种资格;而作为民事权利,则只有主体参加到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才能实际享有。 (2)民事权利能力既包括主体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也包括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而民事权利则不包含义务的内容。 (3)民事权利能力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本人既不能放弃也不能转让,而民事权利既可以由主体依法进行转让或抛弃,也可以被依法限制行使或被剥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以下特征: (1)权利能力的平等性。《民法通则》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这也是宪法中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具体体现。权利能力平等指人们参与民事活动、设定民事权利的机会平等,以及权利能力的人人平等。机会平等不一定结果也会平等,结果平等是将来进入共产主义社会后才能实现的一种美好的现象,现在还不具备这样的条件。权利能力人人平等指的是公民不分男女、老幼,不论其行政职务高低、财产多寡,身心正常或残疾,其权利能力都是平等的,不存在也不允许存在歧视性的差别。 (2)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在民事权利能力中,既包含享有民事权利的能力,也包含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体。在民事活动中,公民享有民事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 (3)不可转让性。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仅因死亡而消灭,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本人不能转让或抛弃,他人也不得非法加以限制或剥夺。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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