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罪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不考虑数额或情节)?( )(2016/2/54)

admin2021-01-02  29

问题 关于罪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不考虑数额或情节)?(    )(2016/2/54)

选项 A、甲使用变造的货币购买商品,触犯使用假币罪与诈骗罪,构成想象竞合犯
B、乙走私毒品,又走私假币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毒品罪和走私假币罪实行数罪并罚
C、丙先后三次侵入军人家中盗窃军人制服,后身穿军人制服招摇撞骗。对丙应按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
D、丁明知黄某在网上开没赌场,仍为其提供互联网接人服务。丁触犯开设赌场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构成想象竞合犯

答案B,D

解析 A选项,考查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的区分。触犯使用假币罪与诈骗罪,但不是想象竞合犯,而是整体法与部分法的法条竞合,应当以整体法使用假币罪一罪论处。
B选项,说法正确。考查分则及司法解释规定。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的规定,在走私的货物、物品中藏匿其它规定的特殊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以实际走私的货物、物品定罪处罚;构成数罪的,实行数罪并罚。一次走私数种物品都数罪并罚,多次走私数种物品当然也数罪并罚。
C选项,考查连续犯、吸收犯、牵连犯。
(1)丙先后实施的三实行行为分别触犯了非法侵入住宅罪、盗窃罪、招摇撞骗罪。
(2)“三次”实施性质相同的行为,是连续犯,以一个非法侵入住宅罪、盗窃罪论处。
(3)入户+盗窃,是吸收犯,以盗窃罪论处。
(4)在牵连犯方面,不能认为所有的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都认定为牵连犯,牵连犯中的牵连关系仅限于“伪造后诈骗”这样的通常的手段和目的(“类型说”)。不属“伪造后诈骗”的模型,不构成牵连犯,而应数罪并罚。
D选项,考查想象竞合、分则规定。
(1)法条依据是第287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第1款、第4款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第1款,“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一)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2)可认为此条规定是一行为触犯数罪,系想象竞合,说法正确。
(3)注意: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是“共犯行为正犯化”,应当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正犯,而不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帮助犯。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vMuaFFFM
本试题收录于: 刑法题库法学类分类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