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系L市出租汽车公司司机,住该市河东区。1999年10月25日晚,香港居民孙篡在河西区乘坐张某驾驶的出租车至该区天平大酒店,下车时将背包遗忘在车上,内有价值近4万元的笔记本电脑。孙下车后即意识到背包遗忘在车上,于是找到张某,向其索要。张某谎称并未见到背包

admin2014-02-25  28

问题 张某系L市出租汽车公司司机,住该市河东区。1999年10月25日晚,香港居民孙篡在河西区乘坐张某驾驶的出租车至该区天平大酒店,下车时将背包遗忘在车上,内有价值近4万元的笔记本电脑。孙下车后即意识到背包遗忘在车上,于是找到张某,向其索要。张某谎称并未见到背包,拒不交出。该案一审管辖法院应当是哪个法院?(2004—卷二—27,单)

选项 A、河东区人民法院   
B、河西区人民法院   
C、市中级人民法院   
D、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基层人民法院   

答案B

解析 本题对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进行了综合考查。《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该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该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该法第26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具体到本题,应先判断级别管辖,本案不适用《刑事诉讼法》第20条的规定,本案为普通侵占案件,所以其一审法院应是基层人民法院而不是中级人民法院,因此C项错误。   
另外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在确定地域管辖时,应当首先考虑犯罪地人民法院。只有在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时,才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孙某在河西区乘坐张某驾驶的出租车至该区天平大酒店,下车时将背包遗忘在车上。孙某下车后即意识到背包遗忘在车上,并找到张某向其索要,张某拒不交出,可见,张某侵占行为的实施地为河西区。因此,本案的第一审法院应为河西区人民法院,故B项正确,A项错误。本题不存在管辖权不明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管辖权需要变更转移的情形,不需要指定管辖,故D项错误。所以,本题应选B项。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vMD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