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朱某、孙某等12名职工以工作单位湘江市某人力资源公司不支付其节假日工资为由,向湘江市丽水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仲裁结果为湘江市某人力资源公司向朱某等每人支付两年的加班费共计5 000元。湘江市某人力资源公司不服,于2011年9月23日向湘江市

admin2014-05-27  37

问题 案情:朱某、孙某等12名职工以工作单位湘江市某人力资源公司不支付其节假日工资为由,向湘江市丽水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仲裁结果为湘江市某人力资源公司向朱某等每人支付两年的加班费共计5 000元。湘江市某人力资源公司不服,于2011年9月23日向湘江市丽水区法院起诉,丽水区法院于9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霞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1年11月20日作出判决。判决原告应向12名被告支付加班工资共计6万元。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问题:
本案诉讼应采取何种方式进行?

选项

答案12人选举2~5人作为代表人,采用代表人诉讼的方式进行。推选不出代表人,又不同意选举出的代表人的,可以另行起诉。《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民诉意见》第60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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