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海公司的“一种新型减速器及其制造工艺”发明专利申请文件于2008年3月16日由我国《专利公报》公开;天丰公司由此获悉后在2008年4月至2010年10月期间使用该发明专利申请技术方案生产销售这种新型减速器。河海公司2010年5月在行业展览会上了解到天丰公

admin2017-03-30  43

问题 河海公司的“一种新型减速器及其制造工艺”发明专利申请文件于2008年3月16日由我国《专利公报》公开;天丰公司由此获悉后在2008年4月至2010年10月期间使用该发明专利申请技术方案生产销售这种新型减速器。河海公司2010年5月在行业展览会上了解到天丰公司的上述情况。2013年8月16日河海公司被授予该“一种新型减速器及其制造工艺”发明专利权。2014年8月1日河海公司正式起诉天丰公司要求其支付2008年4月至2010年10月期间使用“一种新型减速器及其制造工艺”发明专利申请技术方案的使用费。天丰公司做出不侵权抗辩:第一,在2008年4月至2010年10月期间“一种新型减速器及其制造工艺”还没有被授予专利权故不用付费;第二,河海公司自2010年5月就知道了天丰公司的使用情况,至今已超过二年诉讼时效。请问:
天丰公司的第二个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选项

答案不成立。我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由此计算相应诉讼时效应到2015年8月16日,河海公司2014年8月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vJ4a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