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预售某住宅小区的广告中,宣称其“容积率不高于1.2”、“绿地面积超过50%”,引起购房者的热烈关注,所预售的商品房一售而空,价格也比周边小区高出20%。但该小区商品房的预售合同中未对容积率和公共绿地面积问题作约定。甲公司交房后,购房者乙发

admin2018-03-15  42

问题 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预售某住宅小区的广告中,宣称其“容积率不高于1.2”、“绿地面积超过50%”,引起购房者的热烈关注,所预售的商品房一售而空,价格也比周边小区高出20%。但该小区商品房的预售合同中未对容积率和公共绿地面积问题作约定。甲公司交房后,购房者乙发现:
(1)小区的容积率超过2.0,绿地面积只有20%;
(2)商品房预售合同甲公司未予登记备案;
(3)甲公司交付的房屋面积超出合同约定面积5%。
乙遂以容积率和公共绿地面积不符合约定为由,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而甲公司则以合同未约定容积率和公共绿地面积为由拒绝承担违约责任,并主张商品房预售合同未经登记备案应属无效合同,如乙仍欲购买该房屋应以合同约定单价与实际交付房屋面积之积确定应支付的房屋总价款。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甲公司以合同未约定容积率和公共绿地面积为由拒绝承担违约责任是否符合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甲公司以合同未约定容积率和公共绿地面积为由拒绝承担违约责任不符合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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