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甲公司诉至A市B区法院。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甲公司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B区法院级别管辖标准,乙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由A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B区法院的下列做法,哪些是不正确的?( )

admin2014-10-16  29

问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甲公司诉至A市B区法院。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甲公司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B区法院级别管辖标准,乙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由A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B区法院的下列做法,哪些是不正确的?(    )

选项 A、B区法院不应当审查乙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因为管辖权异议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
B、B区法院应报请A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是否审查乙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C、B区法院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A市中级人民法院
D、B区法院应当在报请A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后将案件移送A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案A,B,D

解析 根据《级别管辖异议规定》第3条的规定,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应审查并作出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而选项A、B与D均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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