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某月中国某地粮油进出口公司A与欧洲某国一商业机构B签订出口大米若干吨的合同。该合同规定:规格为水分最高20%,杂质最高为1%,以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证明为最后依据:单价为每公吨××美元,FOB中国某港口,麻袋装,每袋净重××公斤,买方须于×年×月派船只

admin2016-09-21  40

问题 某年某月中国某地粮油进出口公司A与欧洲某国一商业机构B签订出口大米若干吨的合同。该合同规定:规格为水分最高20%,杂质最高为1%,以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证明为最后依据:单价为每公吨××美元,FOB中国某港口,麻袋装,每袋净重××公斤,买方须于×年×月派船只接运费物。B并没有按期派船前来接运,其一直延误了数月才派船来华接货,当大米运到目的地后,买方B发现大米生虫。于是委托当地检验机构进行了检验,并签发了虫害证明,买方B据此向卖方A提出索赔20%货款的损失赔偿。当A接到对方的索赔后,不仅拒赔,而且要求对方B支付延误时期A方支付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另外,保存在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生虫害。
  请回答下列问题:
  (1)A要求B支付延误时期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能否成立?为什么?
  (2)B的索赔要求能否成立?理由是什么?[东北财经大学2012国际商务硕士]

选项

答案(1)A的要求能成立。分析如下: 本案例涉及的是船货衔接的问题。按照FOB术语成交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这类合同中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是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合同规定的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然而由于FOB条件下是由买方负责租船或订舱安排运输货物的船只,并将船期和船名及时通知卖方,所以,这就存在一个船货衔接问题。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派船,这包括未经对方同意提前将船派到和延迟派到装运港,卖方都有权拒绝交货,而且由此产生的各种损失,如空舱费、滞期费及卖方增加的仓储费等,均由买方负担。如果买方指派的船只按时到达装运港,而卖方却未能备妥货物,那么,由此产生的上述费用则由卖方承担。因此,在FOB术语下成交的合同,对于装运期和装运港要慎重规定,订约之后,有关备货和派船事宜,双方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 在此案例中,B延误了数月才派船来华接货,应当承担延误时期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 (2)B的索赔不能成立。分析如下: 对FOB贸易术语下风险的划分,《2010通则》中规定,卖方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装上船以前的风险;买方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装上船以后的风险。除了国际贸易惯例解释之外,还允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有另外的约定,而这种约定可以超越国际贸易惯例的约束力。在FOB条件下,当事人的约定主要有两种风险划分的界限:一种是当事人可以商定货物的风险转移以在装运港将货物放在甲板上;另一种是在装运港将货物放在船舱内。 而该案例中未对风险划分做出规定,则应以《2010通则》的规定为依据进行处理。交易合同中规定有“以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证明为最后依据”,而保存在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生虫害,说明该虫害发生在运输途中,因此该风险损失应由买方承担,即案例中的B承担,其索赔要求不能成立。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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