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卷一第41题)在设计构思相同的情况下,下列哪些产品的外观设计可以合案申请?

admin2018-06-28  23

问题 (2010年卷一第41题)在设计构思相同的情况下,下列哪些产品的外观设计可以合案申请?

选项 A、药品包装瓶和该包装瓶的外包装盒
B、同时销售的设计相似的两只铅笔
C、同时使用的茶壶和茶杯
D、浴室用洗脸池、水龙头和盥洗镜

答案A,B,C

解析 《专利法》第31条第2款规定:“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5条第2款规定:“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所称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是指各产品属于分类表中同一大类,习惯上同时出售或者同时使用,而且各产品的外观设计具有相同的设计构思。”
    A.C.药品包装瓶和该包装瓶的外包装盒、茶壶和茶杯两组产品中,每组产品均属于同一大类,并且习惯上成套出售或使用,可以合案申请。故选项A、C正确,符合题意。
    B.选项B属于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可以合案申请。故选项B正确,符合题意。
    D.洗脸池、水龙头和盥洗镜属于分类表中两个不同的大类,也不属于习惯上同时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不能合案申请。故选项D错误,不符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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