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意事项 1.申论考试,与传统作文考试不同,是对分析驾驭材料的能力与对表达能力并重的考试。 2.作答参考时限:阅读资料40分钟,作答110分钟。 3.仔细阅读给定的资料,按照后面提出的“申论要求”依次作答。 二、给定资料 材料一

admin2010-10-17  26

问题 一、注意事项
   1.申论考试,与传统作文考试不同,是对分析驾驭材料的能力与对表达能力并重的考试。
   2.作答参考时限:阅读资料40分钟,作答110分钟。
   3.仔细阅读给定的资料,按照后面提出的“申论要求”依次作答。
二、给定资料
材料一
   2006年的春节刚过,南方某市近郊的人和乡,农民李发根站在几年前还生长着绿油油的麦苗如今却是满目荒凉的地头前,他怎么也想不通:为什么修了京珠高速公路后,他这块地的收成就一年不如一年了?
   在这个乡,许多农民和李发根一样,都对征地及征地留下的后遗症不满。据记者了解, 1999年京珠高速建设时通过人和乡的几个村,共占用农民耕地四百多亩。
   “京珠高速公路的修建占用农民的土地,一亩地一次性给农民补偿6700元,大廉价了。据说从省里拨出的是每亩地9100元,我们到现在也搞不清剩下的2400元飘到哪去了。”李发根对《中国经济周刊》记者抱怨说。
   “如果是现在,别说是6000多元补偿,16000元我们也很难接受。”李发根给记者算了一笔账:如果是租用土地,年租金按1000元计算,租用6年,农民就可以得到6000元。但买断就不一样,即便是一次性给了16000元,农民却永远失去了这块土地,这意味着今后的生活没了依靠。李发根告诉《中国经济周刊》,相比一次性买断,农民更乐意把土地出租。
   更让当地农民始料不及的是,被征的虽是400多亩地,但未被征的耕地也受到了严重影响。据悉,1999年在修京珠高速公路的涵洞时,由于要达到涵洞要求的3米多的高度,不得不把地平面的地挖得低一些,但是由于排水设备跟不上,涵洞内常年积水,给农民的耕作带来了很多不便。
   “现在的农民在占地问题上还没有自主权,政府说要占用哪块土地,就强行占用。虽然有土地规划,但还是很难按照土地规划走,农民的权益很难得到保护。”人和乡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乡干部向《中国经济周刊》表示。“其实在全国城市近郊的农村,类似的情况并不少见。”国土资源部一位部门负责人证实,“一些地方在征地工作中的确存在补偿低等诸多问题。”
材料二
   征地就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并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和个人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专家认为,涉及征占土地问题的迅速增加,与现行征地制度中存在一些弊端有关。这些弊端包括:
   首先,对政府的征地行为缺乏有效约束。目前有关征地的法律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经济研究所副所长蔡继明认为,由于“公共利益”的范围缺乏明确界定,各级政府不仅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教育文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等方面大规模征用农民耕地,而且征用农民土地进行招商引资,用于开发区、房地产等商业性项目建设。
   据统计,全国各类开发区累计数量最高曾达到6000多家,占用耕地超过了建国以来城市建设用地的总和;截止到2003年底的保守估计,全国已建高尔夫球场176座,只有1座高尔夫球场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目前全国已建和在建的大学城超过50多个,大多数是异地新建,因此几乎全部是通过挤占耕地而建设的,其中占地最少的也在10平方公里以上,多者可达到50平方公里。
   中国目前耕地面积只有18.37亿亩,若按每年1000万亩的速度递减,2年内将突破自给自足的警戒线。
   其次,对失地农民的补偿标准过低,执行中随意性较大,造成大量“三无农民”。按照现行法律规定高限产值的为16倍,最高不超过30倍,按亩产值1000元测算,补助费最高为3万元/亩。即使采用最高补偿,也往往不足以完全补偿农民失地后创业、安置工作的费用,而各地政府在实际执行时往往就低不就高,许多农民实际得到的补偿远没有达到30倍。
   目前多数地方政府的安置是一次性发放安置补助费,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由于农民自身条件有限,缺乏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失去土地后,很容易陷入失地又失业的困境,造成生活无出路。在这种情况下,失地农民就成了“种田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分”的三无游民。据了解,国土资源部曾对京珠、京福高速等12个国家重点项目进行调查,发现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一般只占工程总投资的3%至5%,最低的竟只占0.8%,最高也只占12.2%。相反,政府在征地过程中通过收取各种税费倒是收获颇丰——据对上海、杭州、合肥、哈尔滨、南宁等城市调查,政府各种税费占项目用地成本的60%以上,而征地补偿安置费只占 30%至40%。
   三是土地征用和出让草生腐败温床。由于土地征用和分配领域行政权力占据主导地位,同时征地成本与土地出让,特别是土地划拨与土地招标之间巨大的价差,使设租寻租成为可能。据土地专家保守的估算,全国每年国有土地资产收益流失至少在100亿元以上。土地的征用和出让,已经成为腐败温床之一。
材料三
   《中国经济周刊》: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一个很大的问题是如何保障农民合法的土地权益。中国社会科学院的有关课题报告指出,在当前困扰中国的七大社会问题中,“农民失地引起的社会矛盾加剧”排在首位。当前的征地制度存在哪些制度缺陷?
   刘守英(中国土地政策改革课题组组长、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研究员):主要的问题是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造成政府与民争利,具体表现为:一是政府垄断供地。中国的建设用地供应,分为存量和增量两部分。增量部分,主要通过农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供应,即所谓“一级市场”。在“一级市场”上,政府很容易利用行政权力,对这类土地实现供应垄断。二是“土地储备中心”功能异化。政府通过储备土地,成为土地的直接经营者。三是形成“土地财政”。土地出让金已成为地方政府预算外收入的主要来源。
材料四
   “最终还要提出来将逐步推行征地制度本身的改革。”2月22日上午,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陈锡文以这种方式提到了征地制度的改革。
   陈锡文此次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介绍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有关情况,征地问题的提出,源于香港凤凰卫视记者的提问:目前因征地引发的农村群体性事件已占全国农村群体性事件的65%以上,国家将采取什么措施来保障农民权益以及失地农民的补偿。
   陈锡文表示,目前城市建设和工业建设每年从农民手中征用近20万公顷土地,征用农民土地引出的一些矛盾,“确实是当前引起农村某些地方不稳定的一个因素。”他随后详细解释了“矛盾”的内容,包括耕地减少和国家粮食安全问题,以及对被征地农民经济补偿和失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的问题。
   对于解决矛盾的途径,陈锡文提出通过提高对农民失地的补偿标准,对失地农民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安置,以及把失地农民纳入当地城镇的社保体系等途径。在这里他强调,农民征地问题的解决最终要提出来逐步推行征地制度本身的改革。
   目前我国的征地制度主要是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各地出台的行政法规政策。执行多年以来,制度中的弊病明显。从2004年对《宪法》和《土地管理法》进行了修正起,对传统征地制度改革的脚步开始加快。
   在2004年《宪法》中对涉及征地的条款进行修正后,当年10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而后,国土资源部在第二年8月发出了《关于开展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力争在今年底完成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制订及公布工作,后时,征地补偿依据将从“前三年主要农产品的平均产值或产量”向“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发生转变。
材料五
   但也有声音认为,此项改革还远远算不上是基本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补偿,因为在土地市场未建立的前提下,这样的补偿依然不能体现土地使用权的真实价值。另外,补偿款因为通过行政渠道被层层截留,结果农民只有少部分拿到,甚至拿不到的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解决。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承担着为农民提供生产、生活资料及社会保障的双重职能,对农村的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及全社会的稳定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近年来各地因土地引起的纠纷接连发生。
就给定资料所反映的主要问题,用1200字左右的篇幅,自拟标题进行论述。要求中心明确,内容充实,论述深刻,有说服力。

选项

答案 给农民处置土地的权力 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局长张新宝指出:当前土地违法反弹现象比较严重,执法形势相当严峻,目前发生的土地违法案件中,地方政府违法占地问题突出,凡是性质严重的土地违法行为,几乎都涉及地方政府或相关领导。同时,土地违法中,侵犯农民利益现象严重,低标准土地补偿和拖欠征地补偿费现象比较普遍。(2006年4月16日《新京报》) 的确,在城市化、工业化的社会浪潮中,在发展地方经济的迎风大旗下,土地交易日益频繁,土地征用量大面广,积聚的矛盾也越来越多,矛盾的撞击方式不乏群体性事件。很大程度上,地方政府已经成为引起土地腐败和土地掠夺案件的主要原因。而且,地方政府主导的违法征用,几乎全都以侵犯农民利益为主要表现,地方政府或相关领导追求钱财与政绩的私利从这一掠夺行为中获得满足。 之所以土地违法现象严重,在我看来主要有两点原因,一是农民对土地的财产权缺乏可靠保护,法律排除了农民转让或出租土地的权利,同时也使自己在权力的“曲解”和“支解”沦为了“厕所里的香水”;二是惊人的获利空间让公共权力私有化获得巨大动能,监督的空洞乏力与惩处的形式主义更加剧了这一权力天生的私有化趋势。归结起来也就是:农地转让的公有化与公共权力的私有化。两者既有“合谋”关系,又有“共生”关系。 国有土地可以批租给市场,集体土地却只能由地方政府“代理”当前,农地要转为非农业用途,合法通道只有“国家征用”,实际上也就是地方政府的征用。因为农民以及农民集体是没有转让或出租土地权利的,虽然他们是该土地的所有者。换言之,农地已经被法律置为砧板上的“待宰羔羊”,“所有者”的财产处置权只能任由法定的唯一“代理者”随意行使,而没有任何反抗或主张的能力。由于权利和信息的不对等,完全主动的地方政府掌握了对“公共使用”(征用的前提)、“公平补偿”和“法律程序”的“最终解释权”“代理者’’越权轻而易举,傀儡“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自然得不到保障。这是土地违法现象严重的重要原因。 农地转为工业用地,特别是城市建筑用地,地价飞升,动辄数十倍,乃至上百倍。无论是出于金钱目的,还是政绩目的,地方政府都有违法占地的动能。前者自然不言而喻,后者在“取之于农,用之于城”的土地转让利益分配体制下,同样如鱼得水。公共权力虽然是全体成员共同契约的产物,但是并不必然保证一定为公共利益服务,因为国家不是神的造物,政府官员也不是“完全服务于公共利益的公仆”。巨大的利益诱惑与缺少必要的约束,让公共权力私有化在土地交易领域异常泛滥。 土地是农民拥有的最宝贵财产,衣食之所出,生存之所系;然而农民却没有自我处置的权力,更不能享有任何处置收益这一违背公平的悖论一方面使得腐败盛行,另一方面也使得“城市日新月异,农村山河依旧”、农民收入增长始终缓慢。让农民对土地拥有处置权,不仅是遏制土地交易中公共权力私有化的有力武器,同时也是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农村发展的可行之法。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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