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厂是某市建筑装潢公司下属的独立核算的集体企业,2007年1月某市建筑装潢公司经批准与甲厂脱离隶属关系。2007年4月,行政机关下达文件批准某市建筑装潢公司的申请,将甲厂并入另一家集体企业乙厂。对此行为,下列何者有权向法院起诉?(卷二真题试卷第86)

admin2017-03-16  59

问题 甲厂是某市建筑装潢公司下属的独立核算的集体企业,2007年1月某市建筑装潢公司经批准与甲厂脱离隶属关系。2007年4月,行政机关下达文件批准某市建筑装潢公司的申请,将甲厂并入另一家集体企业乙厂。对此行为,下列何者有权向法院起诉?(卷二真题试卷第86)

选项 A、甲厂
B、乙厂
C、甲厂法定代表人
D、乙厂法定代表人

答案A,B,C,D

解析 《行诉法解释》第17条规定:“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此规定赋予了法定代表人独立的诉权和原告资格,即非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不以企业的名义,而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起诉。之所以既认可企业的原告资格,也赋予法定代表人独立的原告资格,《2008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修订版)第二卷第592页也已作出了说明,即实践中出现了行政机关通过人事任免等手段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情况,赋予法定代表人诉权具有保护法定代表人经营权、企业经营自主权和防止行政机关规避法律等多重意义。本题中,甲、乙厂均为非国有企业,而行政机关强令将甲厂并入乙厂,符合《行诉法解释》第17条规定的情形,故甲厂、乙厂、甲厂法定代表人、乙厂法定代表人,均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且法定代表人可以独立起诉,并不以乙企业是否实际存在为前提。当然,如果法定代表人与所在企业利益完全一致,该企业愿意提出诉讼,法定代表人本人可以不行使诉权。综上,本题的答案为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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