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意事项 1.本试卷由给定资料与作答要求两部分构成。 2.第一题、第二题、第五题,所有考生都必须作答。 第三题仅限行政执法类、市(地)以下综合管理类职位的考生作答。 第四题仅限考省级(含副省级)以上综合管理类职位的考生作答

admin2010-08-16  15

问题 一、注意事项
   1.本试卷由给定资料与作答要求两部分构成。
   2.第一题、第二题、第五题,所有考生都必须作答。
   第三题仅限行政执法类、市(地)以下综合管理类职位的考生作答。
   第四题仅限考省级(含副省级)以上综合管理类职位的考生作答。
二、给定资料
   材料一
   2005年9月27日,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相关委员会举行了“个税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听证会”。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由现行的800元正式提高至1600元。决定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围绕这一“最敏感税种”修订的话题,民众热切关注,媒体舆论也声音多多。人们将讨论的焦点引向与个税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社会问题:个税征收存在的“劫贫济富”、高收入者偷税漏税、黑色及灰色收入、纳税人纳税意识、税收使用、贫富差距过大等。
   材料二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29日上午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
   吴邦国说,会议作出的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是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对修改这部法律作出决定,2005年10月的修改,主要是将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800元提高到1600元。今年6月的修改,是就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调整问题授权国务院作出规定,为国务院决定减征或停征利息税提供法律依据。这次修改,又将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1600元提高到2000元。这三次修改,适应了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增长的新情况,减轻了中低收入者的纳税负担。
   材料三
   高收入者偷税漏税问题是人们高度关注的焦点。个税征管中最严重的问题,是高收入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合伙采用隐瞒、少报收入,扣缴义务人随意改变税率,高收入者将工资、奖金列为“应税收入”等方法偷逃个税。比如税务部门调查了2001年美国《亚洲华尔街日报》评出的“中国十大富豪”,结果没有一人交个人所得税。原因是,公司是他们自己的,个人拿的工资都在企业税前列支了。这些本应属于社会的财富,如果投入到教育、医疗卫生、低价廉租住宅,将可以帮助多少人?究其关键,就是因为那些财富是“一笔糊涂账”:谁占有了多少,来源情况,有否缴税等都无人知晓。所以,个税的修改如果还没有办法使财富“阳光化”,遑论真正的税收征管?如果富人的税征不上来,个税调整贫富差距的实际意义又在哪里?
   再说“黑色收入”与“灰色收入”。有专家认为,在整个国民收入分配当中,通过劳动报酬分配的比重过小,大量国民财富则通过不合法的贪污、索贿,不合理的同事朋友送给的钱物转移,迅速集中到少数人的手里。例如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说,国家每年损失的国有土地收益近百亿元,显然变成了灰色、黑色收入。另外,还有为数不少的行业与职业,拥有不菲红包、回扣、补课费、垄断利润等不合理收入。而这些收入由于其隐蔽性而无法征税。
   个税用途应公开也是热议的强音。如果纳税人在为一个城市缴税后,却没有享受到相应的公共服务和福利,那么这种税收制度的信用就会大打折扣。百姓关心税收如何使用和分配,说明了现代纳税人意识的觉醒。个税用途关乎个税法立法宗旨,关乎法理、情理、知情权和政府公信力,关乎个税制度的基本平衡,理应在个税法中作硬性限定,这样有利于民众监督政府税收使用情况和培养公民自觉纳税意识。
   缩小贫富差距的呼声仍然很高。我们现在的社会还不能说是“创富规则”严密的社会,存在着权力寻租和权贵掠夺现象,一些人的暴富并非靠勤劳智慧得来,而是靠贪污贿赂、官商勾结、走私贩毒、贩卖文物等不平等机会得来,这就使得社会财富第一次分配就出现不公。这些违法所得,不是个人所得税能调节的,应是依法惩治的问题。合法收入,通过合理的个人所得税法,通过缴纳个人所得税再进行社会财富的第二次分配,是可以调整过大的贫富差距的。但现在的问题是,目前中国社会的贫富差距不仅突破了“合理的限度”,而且还大大突破了“社会心理承受力”,基尼系数已超过0.4的警戒线。二次分配能否调节贫富差距成为疑问。
   上述热议归根到底,是呼吁社会财富的“分配公平”。“公平与效率”是经济生活中的一对基本矛盾,被称作经济学说史上的“哥德巴赫猜想”。百姓要求的是公平,而一些政府官员和专家们则在“公平与效率”这两难选择之中跳着踌躇的舞步。
   材料四
   起征点与老百姓密切相关,没有哪个税种的“微调”能像个税改革这样让老百姓一同高度关注。人们最大的抱怨在于:工薪阶层成了个税缴纳的主要力量。因为通常国外把个税称为“罗宾汉税种”,它带有“劫富济贫”的色彩,但当前65%左右的“个税”来自工薪阶层,个税“贫富倒挂”现象倒有“劫贫济富”的嫌疑,实在与该税种调节贫富差距的初衷相悖。
   “个税改革实际上是拾了芝麻,丢掉西瓜。”著名经济学家张曙光今日如是说。“这次个税改革,举行听证是一大进步,起征点提高也不错,但是,问题的关键不在起征点的高低,而在于各种各样的扣除如何安排。我们讨论了起征点,讨论了是全国统一起征点还是分地区有所差别,而把其他更重要的问题扔在一边。”张曙光说。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是1980年9月颁布实行的,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虽然是25年来对个人所得税法的第三次修订,但被视为是对个税进行的第一次实质性改革。此次税法修改主要涉及两项内容:将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800元提高到1600元;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
   张曙光认为,无论起征点是多少,都是针对个人的,没有计算家庭人口,没有考虑赡养系数,个人收入同样是3000元,两个人都就业的家庭和两个人就业的五人家庭,人均的税收负担差异就很大。这就违背了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原则,即公平原则。
   “说穿了,我们的个人所得税设计不是为了公平和调节收入分配,而是为了政府,一是为了增加政府收入,二是为了政府征收方便。”张曙光说。
   张曙光认为,个人所得税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有限,虽然为第四大税种,但去年只占全部税收的6.7%,提高起征点,减少个人所得税,对经济的拉动作用几乎没有。
   材料五
   我国《宪法》第五十六条”相对应的一种认知,是对自己履行义务之后的一种关于回报的合理诉求,也是维系社会和谐与公平的一种重要因素。在我们这个日渐平等与进步的社会中,许多公众的“权利感”缺失正透露出一种不公平的讯息,理当引起相应的关注。
   毋庸讳言,权利与义务需要成文的法律来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而我们在初中的思想政治教材中就已经学到,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可是,在个税法中,公民履行了纳税义务之后,却没能感受到相应的权利。
   “权利感”是与“义务感加以明确,而公民“权利感”的缺失往往与公民权利的规定欠明确有关。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体系中,绝大部分的法律内容在对公民义务做出要求时,均对公民权利作出了明确规定,而在纳税问题上,对于公民权利的规定往往语焉不详,宪法中也只是规定了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而并没有明确的指明纳税的公民享有怎样的权利。
*

选项

答案最突出的问题有以下几点:高收入者偷税漏税是个税征管中最严重的问题,究其原因,是因为一些财富是“一笔糊涂账”。谁占有了多少,来源情况,有否缴税等都无人知晓,这部分纳税者的纳税意识较差。“黑色收入”与“灰色收入”受到关注,大量国民财富则通过不合法的转移,迅速集中到少数人的手里。另外,还有为数不少的行业与职业,拥有不菲红包、回扣、不合理收入。个税用途应公开也是热议的问题。个税用途关乎个税法立法宗旨,关乎法理、情理、知情权和政府公信力,目前的个税法并没有明确指明纳税的公民享有怎样的权利,应在个税法中作硬性限定。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v9hpFFFM
本试题收录于: 申论题库国家公务员分类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