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回避决定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dmin2009-04-23  40

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回避决定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选项 A、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决定,在回避作出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暂停参加对本案的侦查工作
B、公安机关负责人和检察长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C、对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对合议庭成员回避,由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决定
D、对公诉人提出申请回避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指派公诉人员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答案2,8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策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第31条规定:“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六机关规定》第8条:“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的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根据这一规定,上述人员的回避不能由审判长决定。”《刑诉解释》第30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出庭的检察人员、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指派该检察人员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在回避决定权的问题上,只能由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的负责人以及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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