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股份有限公司设立5年来,尚无亏损记录,盈利水平不断上升,股本总额为人民币 8000万元,其中A公司持有占股本总额15%的股份。为了进一步提升甲公司的竞争实力,经股东大会代表75%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兼并A公司,收购A公司持有甲公司的全部股票。在收购过程中遇到

admin2013-06-01  24

问题 甲股份有限公司设立5年来,尚无亏损记录,盈利水平不断上升,股本总额为人民币 8000万元,其中A公司持有占股本总额15%的股份。为了进一步提升甲公司的竞争实力,经股东大会代表75%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兼并A公司,收购A公司持有甲公司的全部股票。在收购过程中遇到以下问题:
   (1) A公司为了购买物资开出面值1000万元的商业汇票给B公司支付货款,该票据尚未到期,乙、丙两单位作为该票据的担保人。B公司提出要求A公司提前支付票款,否则到A公司被甲公司兼并后,A公司主体不存在,该票据的付款义务人不明确。
   (2) A公司负责存货核算的李会计因病不能工作,影响了A公司被兼并前的财产清查和相关会计工作,又不能亲自办理会计移交手续。A公司指定他人代理办理移交手续,但又不知道如何界定相关的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法》、《票据法》和《会计法》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 甲公司关于兼并A公司的决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收购本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是否合法?A公司转让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是否合法?
   (2) 乙、丙作为票据担保人,如何办理保证手续?
   (3) B公司要求A公司提前支付票款,理由是否成立?
   (4) 若A公司到期不能付款,B公司可行使哪些权利?
   (5) A公司的李会计应如何办理会计工作临时交接手续?交接前后的法律责任如何界定?

选项

答案(1) 甲公司股东大会作出的兼并决议程序合法。因为对公司合并、分立等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公司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本案中,同意兼并的股东持有公司 75%的表决权,达到了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其次,甲公司收购本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合法。因为《公司法》规定,公司因为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时,可以收购本公司股票。 最后,A公司转让持有甲公司的股票合法。A公司虽然为甲公司的发起人,但持有甲公司的股份已经5年。《公司法》规定,发起人持有本公司的股票,在3年内不得转让,A公司持有本公司的股票,在3年内不得转让,A公司持股时间超过了这一规定,不受限制。 (2) 根据规定,票据保证人应当在票据或者其粘单上记载保证事项,保证人为出票人、付款人、承兑人保证的,应当在票据正面记载保证事项,并由保证人签章。故应在A公司出具的商业汇票正面记载保证事项,并由乙、丙签章。 (3) B公司的要求理由不成立。甲公司兼并A公司不会影响B公司的利益。《公司法》规定,A公司被兼并前的债权债务由兼并后的企业承担,即由甲公司承担。 (4) 若A公司到期不能付款,B公司可以向自己的前手行使追索权。追索对象包括保证人乙、丙和出票人A或兼并人甲公司。 (5) 根据《会计法》规定,A公司的李会计办理会计工作临时交接手续的要求是: ①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或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专人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人员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②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会计工作规范》规定,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所发生的,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即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方面存在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接替人员不对移交过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法律上的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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