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审理一起盗窃案。辩护律师出示、宣读了一份其本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向证人王某调查的谈话笔录,证明盗窃案件发生时.被告人与证人王某在一起看电视,没有作案时间。公诉人对谈话笔录提出了质证意见。下列缺乏法律依据的质证意见是:(2004年试卷2第93题)

admin2014-12-22  33

问题 法庭审理一起盗窃案。辩护律师出示、宣读了一份其本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向证人王某调查的谈话笔录,证明盗窃案件发生时.被告人与证人王某在一起看电视,没有作案时间。公诉人对谈话笔录提出了质证意见。下列缺乏法律依据的质证意见是:(2004年试卷2第93题)

选项 A、此谈话笔录仅由辩护人与证人二人谈话形成,不合法
B、此谈话笔录只有证人王某签字而没有按手印,无效
C、此谈话笔录在王某家中形成.不合法
D、辩护人找王某调查未经办案机关批准.不合法

答案A,B,C,D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41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第42条规定,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因此,法律对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限制有:(1)辩护律师向证人或者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须经其同意;(2)辩护律师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调查取证,须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许可,并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3)辩护律师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据此可知,关于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地点、人数,法律没有作出禁止性规定。所以,本题中的谈话笔录仅由辩护人与证人二人谈话形成,只有证人王某签字而没有按手印,在王某家中形成等都是可以的,而且,由于本题是辩护律师向一般的证人调查取证,对此不需要办案机关批准。故本题符合题意的选项为A、B、C、D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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