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针对乙的发明专利权A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做出维持专利权A有效的审查决定,在此情况下,甲采取的下列哪些措施符合相关规定?

admin2019-01-22  38

问题 甲针对乙的发明专利权A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做出维持专利权A有效的审查决定,在此情况下,甲采取的下列哪些措施符合相关规定?

选项 A、依据同样的理由和证据再次提起针对发明专利权A的无效宣告请求,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成立合议组、重新做出审查决定
B、依据新的证据或理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发明专利权A提起新的无效宣告请求
C、针对已经做出的审查决定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D、针对已经做出的审查决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

答案B,C

解析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决定之后,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请求无效宣告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四部分第三章第2.1节“一事不再理原则”中规定,对已作出审查决定的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权,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再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不予受理和审理。据此,A选项错误。而B选项中的无效宣告虽然是针对同一专利权,但所依据的理由或证据是新的,不属于“一事不再理"的情形,故B选项正确。
    《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第五条规定了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包括:……(三)专利权人或者无效宣告请求人对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不服的;……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对于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不能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对于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不服的,只能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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