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食药局认定某公司用超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7年卷二84题)

admin2018-07-16  24

问题 县食药局认定某公司用超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7年卷二84题)

选项 A、公司可向市食药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B、公司可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C、公司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告知公司变更被申请人
D、对县食药局的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是向法院起诉的必经前置程序

答案A,B,C

解析 食药局为双重管理的部门。《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1款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故A项正确。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0条第1句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某公司为本案行政复议申请人,故B项正确。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2条规定:“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故C项正确。
    《行政诉讼法》第44条第2款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复议前置必须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食品安全法》没有将食品安全行政案件规定为复议前置案件,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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