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二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请回答: (1)该条规定的罪名是什么?其行

admin2014-07-21  29

问题 《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二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请回答:
   (1)该条规定的罪名是什么?其行为对象包括哪些?
   (2)该条中“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的含义是什么?
   (3)本条中,致人伤残、死亡的,该如何处理?
   (4)某侦查人员甲,为了尽快破获一起案件,在下班时间将该案的一证人乙扣押在其家中长达3天。期间,甲私设公堂,使用语言侮辱、殴打等手段逼取乙的证言,并造成乙轻微伤。甲的行为该如何处理?

选项

答案(1)本条规定了刑讯逼供罪和暴力取证罪,刑讯逼供罪的行为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暴力取证罪的行为对象是证人。 (2)该条中的“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刑讯逼供”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使用肉刑,逼取其口供的行为。肉刑,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肉体实施暴力打击,如殴打、吊打、捆绑以及其他方法折磨人的肉体;变相肉刑,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非暴力的摧残和折磨,如冻、饿、晒、车轮战、不准睡觉、长时间罚站等摧残身心的方法。 (3)致人伤残、死亡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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