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1995年10月31日,富利达公司与汇通银行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约定:汇通银行分别借给富利达公司610万元、100万元,借款期限分别为4个月、5个月。对于610万元的借款,富利达公司以其对富利达地下商贸城拥有的管理权和出租权作为该笔借款的抵押担保

admin2019-06-18  24

问题 【案情】
1995年10月31日,富利达公司与汇通银行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约定:汇通银行分别借给富利达公司610万元、100万元,借款期限分别为4个月、5个月。对于610万元的借款,富利达公司以其对富利达地下商贸城拥有的管理权和出租权作为该笔借款的抵押担保,签订抵押合同;对于100万元的借款,科利来公司只在借款合同中以保证人身份签字,但没有约定保证范围和保证方式。汇通银行于签约当日分三次向富利达公司发放了人民币610万元和100万元的贷款。这笔借款到期后,汇通银行仅收回部分利息。至1997年9月20日,汇通银行起诉富利达公司偿还本金及剩余利息,并要求保证人科利来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问题】
科利来公司是否为100万元借款的保证人?如果是,其保证范围和保证方式是什么?

选项

答案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保证人在主债权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在形式上即可认定为有效的保证。其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其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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