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的下列哪些行为不能产生代理的效果?( )

admin2021-11-04  37

问题 乙的下列哪些行为不能产生代理的效果?(            )

选项 A、乙模仿甲的直属领导丙的声音,通过电话取得甲的信任,于是冒充丙与不明就里的甲订立了古董买卖合同
B、乙在一边境小镇旅游时发现当地的枪支买卖频多,便想起好友甲可能会需要枪支,未经甲授权,以甲的名义和商人丙订立枪支买卖合同,后甲对该行为表示了追认
C、甲公司员工乙受公司的委托出售一台电脑,市价1万元,乙自己正好缺一台电脑,便以8000元就该电脑与自己订立买卖合同,甲公司表示同意
D、甲公司的采购员乙为取得高额回扣,与供货方丙公司串通订立严重有损甲公司利益的购销合同

答案A,B,D

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163条,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而A选项中的乙_并没有获得丙的委托,没有获得代理权,属于冒名行为,未形成三方结构,这种诈骗行为不成立代理关系,不产生拘束丙的代理效果,A选项当选。
    根据《民法典》第171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又根据《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在B选项中,乙未经授权以甲的名义订立合同,构成无权代理,虽甲对此行为进行了追认,但买卖枪支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属于无效的法律行为,所以即使被甲追认,也不产生代理效果,B选项当选。
    根据《民法典》第168条第1款,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C选项中的乙接受公司的委托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属于自我代理,构成滥用代理权,但被代理人甲公司事后表示同意,可以产生代理的效果,故C选项不当选。
    根据《民法典》第164条第2款,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同时,依据《民法典》第154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D选项中的乙和丙公司的行为构成恶意串通代理,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不产生代理效果。故D选项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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