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有关保证的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admin2021-06-10  29

问题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有关保证的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选项 A、主债被确认无效后,保证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B、债权人抛弃其债权的担保物权时,在该担保物权的限度内,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
C、保证可以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D、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保证的法律特征、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等。直接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作答。《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此即为一般保证中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第18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2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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