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哲与A化工公司以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于2002年1月10日签定了三年期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第一车间的操作工,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未约定试用期。3月10日,李哲自感身体不适,到企业医院就诊,医院诊断为过敏症,休息4天后痊愈上班。一个星期后,同样症状再次发

admin2013-07-16  36

问题 李哲与A化工公司以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于2002年1月10日签定了三年期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第一车间的操作工,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未约定试用期。3月10日,李哲自感身体不适,到企业医院就诊,医院诊断为过敏症,休息4天后痊愈上班。一个星期后,同样症状再次发生。经企业指定医院确诊是生产中常用的一种原料过敏症,如果不脱离过敏源,该症状还会反复发生,影响患者的健康,同时给假7天休息。公司了解了上述情况后,与李哲协商变动其工作岗位,调他到第三车间工作,这样可以脱离过敏源。李哲表示不愿去车间工作,因为持有文秘的职业资格证书,能从事办公室文书工作,他要求到公司的职能科室工作。公司则以科室编制已满,无法安排为由,拒绝了李哲的要求。双方协商未果。4月1日,李哲休假后重新上班,但他没有去第一车间工作,而是来到企业劳资科,再次要求去科室工作,被拒绝。即日李哲收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面写明:试用期内,经考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对此,李哲不服,并上诉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调解达成协议,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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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项

答案(1)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无法律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员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试用期是约定条款,在A化工公司与李哲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未约定试用期,所以该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经考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2)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因此,变更劳动合同应经过双方的协商一致,由于李哲和该公司没有就岗位变更达成一致协议,因此,企业无法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3)根据《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李哲由于过敏不能在从事原工作,但是也不接受企业给他调整的工作岗位,因此,该企业可以根据此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该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违反了此条规定。 (4)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李哲在该企业的工作时间在六个月以下,因此,该企业应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5)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所以企业可以根据订立合同的期限规定试用期,以免提高企业的解雇成本。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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