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家监理公司与业主签订一项监理委托合同。业主提出了合同草拟内容如下。 (1)除非因业主原因发生的时间延误外,任何时间延误,监理单位应付相当于施工单位罚款的20%给业主,如工期提前,监理单位可得到相当于施工单位工期提前奖励20%的奖金。 (2)工

admin2009-05-15  54

问题 某家监理公司与业主签订一项监理委托合同。业主提出了合同草拟内容如下。
   (1)除非因业主原因发生的时间延误外,任何时间延误,监理单位应付相当于施工单位罚款的20%给业主,如工期提前,监理单位可得到相当于施工单位工期提前奖励20%的奖金。
   (2)工程图纸出现设计质量问题,监理单位应付给业主相当于设计单位设计费20%的赔偿。
   (3)在施工期间,每发生一起施工人员重伤事故,监理单位应受罚款1.5万元;发生一起死亡事故,监理单位应受罚款3万元。
   (4)凡是由于监理工程师发生的差错、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监理单位应当付给业主一定比例(取费费率)的赔偿费;如不发生差错、失误,监理单位可得到全部监理费。
   监理单位对上述合同条款中不妥之处提出了修改意见,最后确定了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条件,包括监理的范围与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监理费用的计取与支付、违约责任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问题
   (1)监理单位对合同提出修改意见后,合同条款是否完善?
   (2)原草案中的条款有哪些地方不妥?为什么?

选项

答案(1)按《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中对监理委托合同内容的要求,经监理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后的合同条款满足了监理合同内容的要求,合同条款完善。 (2)由业主草拟的合同条款,背景材料中列出的均不妥当。第一条中将监理单位作为承包商的承保人或保证人不妥,因为将设计、施工出现的问题直接与监理单位挂钩,与监理工作的性质不符。监理单位与业主、承包商相互独立、平等。我国有关法规规定,监理单位不得与设计、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等有隶属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合同草拟的条款把监理单位的经济利益与承包商的利益联系起来,不利于监理工作的公正、公平性。草拟条款中对于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的人员伤亡,是属于施工单位的责任,业主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监理单位的责、权、利来源于业主的委托,因此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的人员伤亡也不承担任何责任。按照我国建设法规的规定,因监理单位的过失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任,但在合同中应明确责任的界定及赔偿的比例。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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