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公司以其房屋作抵押,先后向甲银行借款100万元。乙银行借款300万元,丙银行借款500万元,并依次办理了抵押登记。后丙银行与甲银行商定交换各自抵押权的顺位,并办理了变更登记,但乙银行并不知情。因黄河公司无力偿还三家银行的到期债务,银行拍卖其房屋,仅得价

admin2012-12-10  41

问题 黄河公司以其房屋作抵押,先后向甲银行借款100万元。乙银行借款300万元,丙银行借款500万元,并依次办理了抵押登记。后丙银行与甲银行商定交换各自抵押权的顺位,并办理了变更登记,但乙银行并不知情。因黄河公司无力偿还三家银行的到期债务,银行拍卖其房屋,仅得价款600万元。关于三家银行对该价款的分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试卷三第11题)

选项 A、甲银行100万元、乙银行300万元、丙银行230万元
B、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100万元、丙银行500万元
C、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300万元、丙银行300万元
D、甲银行100万元、乙银行200万元、丙银行310万元

答案C

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194条第1款的规定:“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第199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本题中,黄河先后与甲、乙、丙办理了抵押登记。因此,清偿的顺序应是甲乙丙依次清偿。而丙银行与甲银行交换了各自抵押权的顺位,属于抵押权的顺位变更,虽然办理了变更登记,但是作为其他抵押权人的乙银行并不知情。换言之,并没有取得乙银行的书面同意,如果甲丙银行的这种变更抵押权的顺位对乙银行产生了不利影响,对乙银行是不能发生效力的。那么,基本的清偿原则就是,银行拍卖房屋得价款600万元,依法在首先清偿了甲银行的债权100万元后,剩下的500万元要优先用来清偿乙银行的300万元债权,乙银行的债权能够获得全额清偿。甲丙之间抵押权顺位的变更对甲丙而言是双方意思自治的产物,根据民法意思自治的原理,该协议只要没有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出现,在甲丙之间就应当是有效的,据此,拍卖黄河公司房屋后所获得的600万元原先用于清偿甲银行的债权100万元,此时由丙银行代替,根据抵押权清偿的顺位要求,剩余500万元清偿完乙银行的300万元债权后,还有200万元仍用于清偿丙银行的债权。据此,丙银行500万元的债权最终能获得300万元清偿,而甲银行则不能获得任何清偿,据此,选项C是正确的,选项ABD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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